呼醫保辦發〔2025〕29號
各旗市區醫療保障局,各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19〕41號)精神,結合實際印發《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藥品配送企業考核管理方案的通知》給你們,請遵照落實。《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藥品配送企業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呼醫保發〔2020〕31號)即日起作廢。
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呼倫貝爾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
考核管理方案
(2025年7月3日修訂)
為進一步夯實全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配送企業管理基礎,規范企業配送行為,提升配送服務質量,切實保障全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及時、足量供應到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19〕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醫藥采購中心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內藥采中心字〔2022〕24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管理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方案適用于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及三明采購聯盟(全國)呼倫貝爾專區(以下統稱:采購平臺),在我市從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的配送企業(包括直接配送的生產企業,以下同)行為的考核。
第二條?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的考核管理方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制定相關考核管理方案,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綜合保障中心按照考核方案,考核配送企業對轄區醫療機構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情況,并對參與各方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業務受理。
第四條?配送企業配送的所有產品均須在采購平臺上進行,保證在合同周期內按照醫療機構的需要持續供貨,并于規定時間內送達。
各旗市區醫療保障局應按照本方案配合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綜合保障中心完成配送企業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方法
第五條?在考核周期內,對配送企業的供應配送情況及全過程進行動態考核,采取平臺調取數據、現場查驗、綜合評估的方式,實行量化積分,總分為100分。考核周期為一年,每周期考核結果作為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六條?對配送企業全部配送行為進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標為配送率、響應率、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綜合配送及時率等,具體內容如下:
1.配送率:是指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對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的實際供應情況,是對整體保障水平的考核,占30分。
配送率=(已入庫訂單總金額÷訂單總金額)×100%
配送率得分=配送率×30
2.響應率:是指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對醫療機構下達的所有訂單的響應情況,是對供應能力的考核,占20分。
響應率=(已響應訂單總數÷訂單總數)×100%
響應率得分=響應率×20
3.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是:指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范圍情況,是對企業服務能力的考核,占20分。
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實際配送醫療機構數÷下達訂單醫療機構數×100%
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得分=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20
4.綜合配送及時率:是指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對所有采購訂單按時配送到位情況,是對配送時效的考核,占20分。
配送及時訂單=規定配送到位時間÷(入庫時間-訂單下達時間)×100%≥1
綜合配送及時率=配送及時訂單數量÷已響應訂單總數×100%
? 綜合配送及時率得分=綜合配送及時率×20
急救、搶救藥4小時內送達;一般藥品、醫用耗材及體外診斷試劑72小時內送達,若配送率低于60%,此項不得分。
5.配送企業日常考核占10分,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僅對部分醫療機構供貨、拒絕配送或不按時配送的,且經相關材料證實的發現一次扣2分,扣完為止。
第七條?發現配送企業存在對滯銷和臨近有效期的藥品未按相關約定給予同品等價調換或退貨等行為的,查實一次扣5分。每通報或約談一次,扣5分。
第八條?每年將對配送企業的積分和排名情況進行統計,并在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官網進行公布。
第九條?在一個考核周期內,配送企業配送情況綜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為優秀;60至80分的為合格;低于60分,且無法證明考核扣分原因為生產企業或醫療機構行為造成的,為不合格。
綜合得分=配送率得分+響應率得分+醫療機構配送覆蓋率得分+綜合配送及時率得分+配送企業日常考核得分-減分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的配送企業在考核結果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需向考核單位遞交相關扣分項目的解釋說明材料和整改措施,逾期不遞交說明材料的記通報一次,并給予公示,12個月內累計2次被通報的配送企業,將取消其在呼倫貝爾市的配送資格。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配送企業,將在考核結果公布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約談,并提出整改要求。不參加約談的、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在約談后在下次考核中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其在呼倫貝爾市的配送資格。
第十一條?配送企業對公布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考核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單位書面申請復核。經復核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通過采購平臺監管、受理投訴舉報、現場檢查等方式對配送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其配送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情形包括:
1.連續一年沒有采購訂單或有采購訂單但沒有響應和配送的;
2.配送假冒、劣質、過期藥品和醫用耗材或因所供藥品和醫用耗材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
4.在參加呼倫貝爾市藥品和醫用耗材增補配送企業時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配送資格的;
5.不執行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縣鄉村一體化捆綁配送”政策的;
6.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 被取消配送資格的配送企業,其取消結果將在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官網進行公示,且兩年內不得參加呼倫貝爾市配送企業增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方案由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