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衛生局,自治區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 為加快農村牧區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推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根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公告 2010年第3號》精神,決定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內蒙古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品種納入我區新農合報銷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11月10日起,各地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以下簡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內蒙古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增補目錄》(以下簡稱《自治區增補目錄》)品種全部納入新農合報銷藥品范圍,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百分點。
二、《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增補目錄》中品種劑型相同,但通用名、備注(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增補目錄》為準。
三、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對新農合信息系統中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進行更新調整,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增補目錄》品種及劑型調整至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中,并分別標注為“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確保在系統中實現參合農牧民相應藥品費用的自動統計與生成。各地要積極配合,盡快完成藥物目錄的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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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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