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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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計生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123號)有關規定,現將重新審核后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療事故鑒定費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中華醫學會依法對醫療事故爭議(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存在爭議)進行技術鑒定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取醫療事故鑒定費標準為每例8500元。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所屬醫學會依法對醫療事故爭議(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文件的確認和處理存在爭議)進行技術鑒定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取的醫療事故鑒定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的規定執行。
三、下列各項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一)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或產品進行衛生監測、測試、評估時,向委托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衛生檢測費標準。
(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規定的體檢項目和頻次,依法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職業健康標準的特定從業人員進行預防性體檢時,向委托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預防性體檢費標準。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種第二類疫苗時,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的預防接種服務費(包括接種耗材費)標準。
(四)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自愿原則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提供衛生技術服務時,向委托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委托性衛生技術服務費標準。
(五)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所屬醫學會依法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爭議(疫苗受種者或其監護人與接種單位或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存在爭議)進行技術鑒定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取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標準。
(六)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對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過程、結論等存在爭議)進行技術鑒定時,向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收取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費標準。
四、考試考務費標準
(一)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組織醫學(包括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博士學位全國外語統一考試時,向報名人員收取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為每人120元。
(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五項考試考務費標準。由有關組織考試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具體包括: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組織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護士執業資格和衛生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等三項考試時,分別向省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機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機構和衛生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組織醫師資格(西醫類)考試時,向省級醫師資格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國家衛生計生委所屬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中心組織生殖健康咨詢師職業技能鑒定時,向報名參加考試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
省級考試機構向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收取考試費標準,由各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護士注冊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98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等工本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6]122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26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2043號)、《國家計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衛生監督防疫收費問題的復函》(計辦價格[2001]598號)、《國家計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醫師證書費用有關問題的復函》(計辦價格[2001]61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鑒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7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3295號)及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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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