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網7月4日訊 最近,上海市物價局、衛計委、醫保辦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滬價費〔2016〕6號)》,自今年7月1日起,進一步降低上海市公立醫院醫療器械的加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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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醫療機構對于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于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暫按順加不超過10%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400元的加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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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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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是進一步降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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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去年6月出臺的前一份限價文件(滬價費[2015]11號)中,對于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可另行收費醫療器械,還只是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加強管理,逐步降低進銷差價,不得突破原有實際進銷差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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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價費[2015]11號文中提到的原有實際進銷差價水平,其實就是15%的順價加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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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規定還是順加加價率不得超過15%,如今就變成了順價加價率不超過10%。今年出臺的新文件還提出,今后上海市將繼續降低這一加價水平,所以明年很可能就變成了順價加價率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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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很多地方,對可收費醫療器械,都還是按照順加不超過15%的老規定執行,這樣說來,上海也有點小進步。不過,上海的限價改革還是不太徹底,因為也有一地方已經實行了耗材零差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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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國來看,醫療機構控費壓力之下,繼
藥品零差率銷售之后,
醫療器械零差率銷售也將成為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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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關于規范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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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醫療機構、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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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上海市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在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衛生計生委、上海市醫保辦《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等醫療器械價格行為的通知》(滬價費[2015]11號)規定的基礎上,現就本市進一步降低公立
醫院醫療器械加價水平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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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醫療器械價格行為,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對于不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費。對于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于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暫按順加不超過10%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400元的加價額),今后本市將繼續降低加價水平;屬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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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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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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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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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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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