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政策,規范入圍的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務人員行為,落實部門職責,保障醫療衛生機構合理用藥,依據《行政處罰法》以及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懲戒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內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入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部門及其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條違規行為是指在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工作中,入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三統一"有關規定,損害公民(患者)、法人和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違規行為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入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
醫療衛生機構及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五條藥品生產企業不按合同約定的品規、時限、地點、價格供應藥品的,或擅自改變合同約定時限、地點、價格供應藥品的,或向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提出合同規定之外費用的,予以警告,并限期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所涉及的藥品品規中標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
第六條藥品生產企業擅自停止供應藥品的,或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該生產企業全部藥品中標資格,該生產企業兩年內不得參加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藥品"三統一"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限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配送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規定配送,影響醫療機構用藥的;
(二)擅自中止合同,停止采購、配送藥品的;
(三)從非統一采購渠道采購入圍藥品,串貨配送的;
(四)擅自配送非入圍藥品替代入圍藥品的;
(五)配送近效期藥品,推諉或拒絕提供退換的;
(六)擅自擴大配送區域的;
(七)擅自改變價格,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規定價格采購、配送藥品的。
第八條藥品經營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生產企業結清貨款的,給予警告,并責令10日內結清;若超過20日仍未結清或一年之內累計發生三次未按合同規定結清貨款的,取消其配送資格。
第九條藥品經營企業與生產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出現"回扣"、"提成"、"違反規定的贊助"、"科室提單費"、"進藥費"、"新藥評審費"等費用的,或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配送資格,兩年內不得參加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在執行"三統一"政策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的藥品采購歷史資料的;
(二)不按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
(三)不按藥品購銷合同采購藥品,擅自采購非入圍藥品替代入圍藥品的,及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的;
(四)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的集中采購藥品臨時零售價的;
(五)與入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二次議價的;
(六)擅自對藥品加價或提高加價率的;
(七)同入圍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收受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錢物或其它利益的;
(九)不按規定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采購履約情況報表的;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與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結清貨款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10日內結清;若超期20日仍未結清或一年之內三次未按合同約定時限結清貨款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主管領導責任,直至免職。
第十二條凡受到兩年內不得參加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活動處理的生產和經營企業,列入陜西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單位黑名單,在陜西省藥械集中采購網上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行為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及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監察(糾風)機關依法對藥品"三統一"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醫療機構執行藥品"三統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企業執行藥品"三統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違反藥品"三統一"合同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第十八條價格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三統一"工作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藥品"三統一"工作補償辦法的執行,及保障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藥品"三統一"工作中執行國家醫保政策開展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藥品"三統一"管理職能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有假公濟私、營私舞弊、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行政問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處理、申訴及報告程序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有本辦法列舉的違規行為的,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及本規定進行處理。
需要追究涉嫌違規企業、醫療機構中由各級政府、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的行政責任時,由行業主管部門移送任免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職能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任免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上級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的處理結果向本級藥品"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影響重大的違規案件的處理處罰結果要向上一級"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陜西省藥品"三統一"工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其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