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的通知
文號:鄂價工服〔2015〕29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鑒于全省綜合招投標中心已更名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且交易內容、交易范圍、交易金額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予以調整、規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精神,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現將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綜合招投標中心)收取的網員費收費項目。將“場租和信息資料費”收費項目更名為“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
二、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以招投標交易項目中標金額為基數,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式收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檔次?????中標額(萬元)???????????????費率(‰)
?1???????100及以下?????????????????????1.0
?2???????100-1000(含1000)????????????0.8
?3???????1000-5000(含5000)?????????????0.6
?4???????5000-10000(含10000)???????????0.4
?5???????10000以上?????????????????????0.2
三、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中標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費標準的70%收取。
四、交易平臺信息服務費屬公共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各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交易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收費依據等,并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五、本通知規定自2015年4月15日起執行,試行一年。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
省物價局鄂價工服規﹝2011﹞54號、鄂價工服規﹝2012﹞83號文件同時廢止。
湖北省物價局
201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