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優化審批服務,適應行業發展需要,促進我市藥品零售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研究,擬對《嘉興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實施細則》予以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15日。
??? 1.通過信函方式請將意見郵寄至:嘉興市吉楊路921號(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化處),郵編314000。
??? 2.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 3.傳真號碼:057382092785。
??? 4.聯系電話:057383689110。??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 附件
《嘉興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實施細則》
修訂內容
(征求意見稿)
??? 1.第一段: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調整為“《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號)》”。
??? 2.“一、總體要求”中的“(二)設置原則”:將“設置應當遵循方便群眾、保證質量、規范有序的原則”調整為“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條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文件、計算機系統等”。
??? 3.“二、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設置標準”中“(一)人員與資質”的第1點:將“單體藥店至少配備2名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連鎖門店(含遠程審方)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和1名藥師(中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調整為“單體藥店、連鎖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含藥學類、中藥學類,下同)和1名藥師(含中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
??? 4.“二、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設置標準”中“(一)人員與資質”的第3點:將“處方審核人員必須為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中藥配方處方審核人員必須是執業中藥師。”調整為“處方審核人員必須為執業藥師,中藥配方處方審核人員必須是執業類別含中藥學類的執業藥師。”
??? 5.刪除“二、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設置標準”中“(一)人員與資質”的第4點“4.經營面積以60平方米為基礎,每增加100平方米的須增加一名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
??? 6.刪除“二、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設置標準”中“(二)經營場所與倉庫”的第1點“1.單體藥店營業場所經營藥品實用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要求在同一平面、同一空間,下同),層高不得低于2.6米。經營中藥配方的,經營藥品實用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 7.刪除“二、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的設置標準”中“(二)經營場所與倉庫”的第2點:將“連鎖門店”調整為“單體藥店和連鎖門店”。
??? 8.“四、自動售藥機設置標準”:將“自動”調整為“自助”。
??? 9.“四、自助售藥機設置標準”中“(一)資質管理”:將“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增加經營范圍“含自動售藥”調整為“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地址項下注明”;刪除“離店自動售藥機須由符合規定要求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設置,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標注離店自動售藥機設置地址及經營范圍,并負責管理。”。
??? 10.“四、自助售藥機設置標準”中“(二)設置要求”:將“自動售藥機”均調整為“自助售藥機”。
??? 11.“四、自助售藥機設置標準”中“(二)設置要求”的第3點:將“具備藥品銷售管理相關軟件,能夠打印銷售小票,并與負責管理的企業聯網形成真實、完整、準確、可追溯的記錄。”調整為“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銷售、更換、檢查及藥品有效期管理納入企業計算機系統。”
??? 12.“四、自助售藥機設置標準”中“(二)設置要求”的第4點:將“自動售藥機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應當具備通過視頻連線等方式實現遠程指導用藥、執業藥師審方等功能。”調整為“自助售藥機可銷售乙類非處方藥,不得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
??? 13.刪除“四、自助售藥機設置標準”中“(二)設置要求”第5點“5.指定專人負責自動售藥機及藥品的管理。”和第6點“6.不符合自動售藥機儲存條件的藥品和有特殊或者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不得置于自動售藥機銷售。”
??? 14.刪除“六、其他事項”中的“(二)新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及變更時,對于不經營中藥配方的藥品零售企業的,中藥飲片經營范圍標注為“中藥飲片(不含配方)”;經營中藥配方的藥品零售企業,其中藥飲片經營范圍標注為 “中藥飲片”。經營范圍為“中藥飲片(不含配方)”的藥品零售企業可經營的中藥飲片品種目錄見附件7。”。
??? 15.“六、其他事項”增加“申請成為連鎖門店的,應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全資或控股設立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或具備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藥品零售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形式,在后者統一管理下開展經營活動,應與連鎖總部采用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作為第(二)點;增加“銷售特殊管理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符合相關規定。”作為第(四)點。
??? 16.“六、其他事項”中的第(五)點:刪除“實施遠程審方的現有連鎖門店,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將“相關過渡期”調整為“過渡期”;將“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不包括登記事項)”。
??? 17.“六、其他事項”中的第(七)點:“原嘉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3年12月13日印發的《嘉興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嘉興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申領、變更、注銷程序》和2007年5月30日印發的《嘉興市乙類非處方藥零售企業設置實施細則》《嘉興市乙類非處方藥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申領、變更、注銷程序》”調整為“《嘉興市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
??? 18.附件1、3、4、5根據正文內容做相應調整。
??? 19.刪除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