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兩分”推進醫保改革
? ? ? 醫保范疇內,公平不是平均,問題是如何公正地區別哪些差別是合理的,哪些差別是不合理的。
? ? ??前段時間,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兩保合一”,靴子終落地。
? ? ??自1998年以來,中央先后發布了建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決定(下稱“職保”、“居保”、“新農合”),經過短短十多年的多方努力和全面推進,境內各類人群享受醫保接近全覆蓋。但在實施中,出現了諸多新問題,突出表現在醫保制度“破碎化”、公平不足、差別過大等方面。
? ? ??目前,除上述三種醫保制度外,已廢止的公費醫療制度在極少數省和離休干部、特定的保健對象中依然存在,人均消費水平與一般參保人員相比,高兩位數以上,無論從垂直公平(不同支付能力的人,貢獻不同的籌資水平)還是水平公平(相同支付能力的人,貢獻相同的籌資水平)來評價,均呈現累退性。
? ? ??通俗地說,同是“保基本”,但由于各自的籌資水平和政策不同,導致支付水平不一。當下,“職保”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籌資,用人單位中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大頭”由政府財政列支,企業職工的“大頭”由企業在稅前列支,“小頭”由個人提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居保”和“新農合”則絕大部分由政府財政列支,極少部分由個人不按收入水平繳納。至于保持公費醫療待遇的對象,則全額由政府財政列支。顯然,同是國民,但在“保基本”的待遇上差別還是很大的,而提倡多年的異地結算之所以進展緩慢,根本原因在于各地各種不同人群的籌資水平和支付水平不一。
? ? ??公平有絕對公平與相對公平之分,在醫保范疇內,公平不是“平均”,問題是如何公正地區別哪些差別是合理的,哪些差別是不合理的。并厘清保障與保險的區別,保障包含保險,而保障不等同于保險。一般地說,保障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直接投入而享有的,保險是由參保人直接投入而享有的。
? ? ??“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堅持共享發展的理念,著力增進人民福祉。由此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并要求,“堅持精算平衡,完善籌資機制,分清政府、企業、個人等的責任。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體系。”還提出,“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和經辦管理,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經辦。”根據此一精神,結合以上調查和認識,提出“兩合、兩分”的建議。
整合制度
“基本醫療保障+”
? ? ??應根據“保基本”原則,結合“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理念,將各種醫保制度整合為全國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由政府統一籌資,專項列入財政預算。
? ? ??從財政支付角度,假設保障水平定在目前“居保”、“新農合”補助的水平上,僅需增列補助“職保”中企業職工的籌資額度,相對可減輕企業等額負擔。這樣也有利于實現基本醫療保障的異地結算。基本醫療保障由政府統一籌資后,若將目前由用人單位(扣除補助額度后)和個人的繳費部分,以及“居保”、“新農合”個人的繳費部分轉為補充醫療保險的話,依然可保持目前參保人員享有的醫保待遇水平。
? ? ??在構建這一主體醫保制度的同時,對因病致貧的對象,堅持醫療救助制度。對各種人群的差別性醫療待遇,分別建立或完善補充性的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由用人單位或和個人共同籌資;對有需要又有支付能力的對象,鼓勵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用當今流行的語言來表述,可概括為“基本醫療保障+”,即基本醫療保障+不同人群補充醫療保險,+低保群體醫療救助和慈善捐助,或+商業健康保險。
整合管理
歸屬同一部門主管
? ? ??醫保應歸屬一個行政部門主管,以免“政出多門”。國際上,有衛生部門主管,也有社保部門主管,利弊并存,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而定。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作客觀評估后決策。
政事分開
建成獨立法人單位
? ? ??醫保經辦機構應建成獨立法人單位,不宜成為主管部門直屬的行政單位。參照國際經驗,可以用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委托保險組織或銀行利用其資源經辦,從而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監管分開
加強監督
? ? ??從現代化管理制度來看,監督和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職能上來說,是兩個不同的職能。因此,如衛計委主管,則社保部門可參照勞動監察加以監督,做到政策透明,基金公示。上海、深圳的案例就是明證。不論哪個部門主管,除了加強自身督查(管理系統內的自我控制)外,人大和監察審計部門都應依法加強監督。同時,要將國務院“職保”決定中設立“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的要求真正落實到位。
? ? ??期盼以上建議能列入正在制定的國家“十三五”規劃和《基本醫療衛生法》,在2020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之時同步實現基本醫療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