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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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注冊管理,根據《重慶藥品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重慶藥品交易所藥品交易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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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衛生科研機構等可以申請注冊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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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會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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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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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買方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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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醫藥衛生科研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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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賣方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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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和《GMP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依法取得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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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配送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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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有效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的經營企業。申請會員注冊前兩年內有經營假藥記錄的企業,不予注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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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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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第二章規定的,登錄交易所網站(www.cqyjs.com)的會員專區,按要求錄入基本信息,以PDF的文件格式上傳相關材料,并按照《會員注冊指南》向交易所提交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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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交易所在收到紙質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在交易所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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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核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會員注冊指南》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未通過審核的申請單位可以做出相應的說明或補正材料,再按相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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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會員委托代理人應當持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到交易所領取加蓋了交易所公章的《重慶藥品交易所入市協議》,辦理交易所指定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的數字認證證書(CA),成為交易所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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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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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交易所舉辦的交易、交收、結算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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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交易、交收、結算及與此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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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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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交易所提供的會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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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得交易所提供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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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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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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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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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的材料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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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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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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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員終止
第十二條? 會員可以申請終止會員資格,但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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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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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經濟糾紛、違法或者犯罪,在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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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有關債權、債務未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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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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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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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交易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通知通過審核的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未通過審核的,交易所及時在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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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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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遞交虛假材料騙取會員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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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藥監部門通報生產或經營假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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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破產、證照被吊銷等原因,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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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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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在交易所發出終止會員資格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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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結交易合同,結清全部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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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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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會員資格被注銷的,交易所及時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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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會員資格注銷后可重新申請注冊,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被交易所終止會員資格的,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再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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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醫療器械及其它相關醫用產品的賣方會員和配送會員的注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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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重慶藥品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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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