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醫用分子篩制氧相關問題的復函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醫用分子篩制氧相關問題的請示》(瓊食藥監〔2015〕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作為二類醫療器械管理,其在醫療機構使用應遵守《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18號)要求,無需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制備的富氧空氣按藥品監管,其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的富氧空氣標準(93%氧,標準編號:WS1-XG-008-2012)要求。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