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為了規范江西省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工作,保證遴選結果公平、公正,根據《江西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增補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和《江西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增補目錄遴選工作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目錄增補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江西省基本藥物目錄增補有關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專家庫專家由省基本工作工作小組成員單位、高校、科研機構、各級醫療機構推薦,由省基本藥物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和管理。
??第四條專家庫主要由醫學、藥學、藥物經濟學、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五條專家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三)具有大專或同等以上學歷;
??(四)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動向,在業務方面有較深的造詣;
??(五)身體健康,能掌握電腦簡單操作;
??(六)個人執業經歷中沒有違規違紀記錄。
??第六條專家的產生與確定,在監督小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專家或干預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七條專家的權利:
??(一)接受江西省基本藥物工作小組聘請,參加江西省基本藥物的咨詢、評審工作;
??(二)對咨詢、評審品種或其他信息進行獨立咨詢、評審,不受任何干預;
??(三)有權查閱、調取有關資料;
??(四)有權向管理部門提出咨詢、評審的改進意見及建議;
??(五)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咨詢、評審勞務報酬;
??(六)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專家的義務:
??(一)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咨詢、評審意見承擔責任;在咨詢、評審結束時必須對咨詢、評審結果簽署實名,以示負責。
??(二)遵守咨詢、評審紀律,不得與任何藥品生產商、經銷商或者與咨詢、評審結果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藥品生產商、經銷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不得與被咨詢、評審的品種生產企業存在可能影響咨詢、評審客觀公正的關系,如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主動配合江西省基本藥物工作小組做好社會各界對有關咨詢、評審情況提出的詢問、質疑、投訴等有關答復和解釋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工作紀律:
??(一)專家報到時必須上交所有通訊工具,出示身份證原件,由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才可進入評審現場;
??(二)專家在咨詢、評審期間(包括休息時間)不得對外聯系、不得離開評審現場;
??(三)咨詢、評審結束后不得私自帶走與咨詢、評審有關的任何資料和記錄。不得泄露與咨詢、評審工作有關的情況,一切咨詢、評審結果均由江西省基本藥物工作小組依法定程序統一向外公布;
??(四)如在咨詢、評審過程中如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違反回避規定等行為的,應立即終止咨詢、評審活動,并取消其當次咨詢、評審結果;由江西省基本藥物工作小組辦公室從專家庫名單中取消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
??(五)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條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之一的,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被抽到,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咨詢、評審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咨詢、評審工作的;
??(三)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咨詢、評審專家的;
??(四)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咨詢、評審專家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專家所在單位應對咨詢、評審專家參加相關培訓和咨詢、評審活動給予支持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江西省基本藥物增補工作監督小組全程監督專家咨詢、評審過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