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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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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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區社會辦醫,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將社會辦醫納入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堅決破除一切束縛社會辦醫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障礙,加大對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降低準入門檻。合理確定社會辦醫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辦醫格局,引導社會辦醫規?;?、多層次發展,實現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分工協作、共同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多層次、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二、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
1.清理醫療機構設立審批條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不得設置法律法規以外的限制條件。取消醫療機構申請人員戶口、地域限制等前置審批事項。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不得以未公開公布區域醫療衛生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
2.規范簡化社會辦醫審批。減少運行審批限制。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社會辦醫審批管理辦法,明確并向社會公開公布舉辦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嚴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建立完善醫療機構申辦“一站式服務”機制。將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時限縮短為20個工作日。研究探索將社會辦醫審批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網上辦事大廳統一申請、統一受理。
3.減少大型設備審批限制。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衛生計生部門在審批社會辦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范圍內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并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鼓勵地方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4.加快完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16-2020年)》,指導各地區做好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編制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工作。區域內需新建醫療機構時,要優先安排社會資本進入。各地區在編制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調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要為社會辦醫留出足夠空間,優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求,明確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目標和重點領域。
5.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發展規模。各地區要結合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和建設標準,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在滿足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情況下,支持并優先選擇社會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力量,通過合資、合作、收購、兼并等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重組改制。采取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PPP)等方式,發展混合所有制醫院。
6.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按照適度靈活的原則,及時批準符合條件的醫師開辦個體診所,鼓勵具備相應經營范圍的藥品經營企業開展中醫坐堂診療,鼓勵有資質的蒙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舉辦蒙中醫類??漆t院和只提供傳統蒙中醫藥服務的蒙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退休醫師到基層開辦個體診所或執業,醫師退休關系所在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支持將個體診所醫生納入社區醫生與居民契約服務范圍。
7.拓寬社會辦醫服務領域。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醫療服務領域要向社會力量開放,符合準入條件的均不受限制。優先支持社會力量在城市新區、城鄉結合部等資源稀缺薄弱地區舉辦綜合醫院,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養老、老年病、精神、兒童、護理院(站)、臨終關懷醫院等急需的健康服務機構、特需醫療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應當納入當地“120”急救網絡和各類定點救治醫院。
(二)完善社會辦醫扶持政策。
8.優化投融資政策。落實自治區《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精神,加大對社會辦醫的信貸投入,積極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壯大。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于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9.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平ㄔO、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鼓勵地方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
10.落實合理用地需求。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旗縣、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11.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12.規范收費政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城同價政策。社會辦醫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社會辦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醫保對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診療項目按規定予以報銷。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堅決執行國家行政事業收費相關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13.完善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對口幫扶合作機制。確定一批公立醫院在醫院管理、醫療技術、人才培養等方面與社會辦醫開展對口幫扶。創新幫扶模式,公立醫院可通過無形資產、管理團隊、醫療技術入股形式,參與經營或托管社會辦醫,形成緊密型合作機制,提高幫扶實效。鼓勵支持公立醫院醫師到社會辦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社會辦醫可認定為城市醫院醫師晉升前基層定點服務的醫療單位。鼓勵具有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三)優化社會辦醫環境。
14.支持社會辦醫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辦醫人才引進和培養納入當地政府人才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辦醫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行業特點的衛生技術人員薪酬支付制度。要保證社會辦醫聘用人員的職稱評定、執業技能鑒定等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健全區域性醫療衛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動的機制,實施人才儲備制度,暢通人才流動配置渠道,為社會辦醫人才使用提供保障支撐。推行社會辦醫衛生技術人員人事代理制度。對自治區急需的國內或國際同類高層次引進人才,應同等享受當地政府現有各類人才引進優惠政策。探索社會辦醫高級人才管理納入人事管理機制。社會辦醫療機構應按照當年業務收入的1%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
15.優化學科建設環境。鼓勵社會辦醫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和引進國內國際先進、實用的診療技術及醫療產品。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學科、臨床重點??平ㄔO。自治區各級各類專業學術會議、各級醫學類行業協(學)會、專業學術組織、各類評審機構和組織要平等吸納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保證其人員所占比例,并享有一定比例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支持將具備申報條件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院優先納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和醫學高等院校教學基地認定范圍。適當提高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科研課題申請、科研成果申報方面的占比。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
16.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商業保險公司在大病保險等險種上應認可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資質。鼓勵支持保險公司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鸬慕Y算辦法。
17.鼓勵醫師多點執業。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醫生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加快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鼓勵探索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醫師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鼓勵和規范醫務人員在不同舉辦主體的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按規定進行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并在人事聘用以及連續工齡計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銜接機制。
18.支持開展信息化建設。將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納入統一的區域衛生計生信息平臺建設范疇,積極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以醫院管理、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信息,暢通社會辦醫獲取相關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會辦醫和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權益。
19.建立醫療衛生資源共享機制。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等輔助檢查項目委托給其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實現資源共享。探索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與公立醫院之間實行同級醫院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機制。支持社會辦醫加快實現與醫療保障、公立醫療機構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
20.提升社會辦醫管理水平。鼓勵社會辦醫推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與政府辦醫療機構建立規范的聯合體或協作體,探索社會辦醫與公立醫療機構在人才培養、技術應用和雙向轉診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的,可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按規定執行國家有關價格稅收政策。加強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資產的審計監管。
21.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引導社會辦醫規范執業,建立健全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評價體系,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范圍。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和監管途徑,強化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和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研究制定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規范,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監管。
22.切實維護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秩序。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辦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調解處置工作,將社會辦醫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管理體系。社會辦醫在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時,當地衛生計生、公安、司法等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良好的診療秩序。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保險。
23.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和支持有關協會、學會在職責范圍內對社會辦醫進行行業指導,加強行業自律與維權。支持自治區和盟市成立社會辦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鼓勵社會辦醫通過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饋社會。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將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及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為各地區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間。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到實處。為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確定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赤峰市和鄂爾多斯市為社會辦醫自治區重點聯系城市,鼓勵各盟市在加快社會辦醫方面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有所突破,積極創新。
(二)優化服務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社會辦醫主體提供準確規范的咨詢服務,進一步規范社會辦醫審批、備案、注冊、登記等業務流程并向社會公示。各地區要將引進社會資本辦醫納入招商引資活動計劃,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項目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重點工程。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亂攤派、亂檢查、亂罰款,變相增加其額外負擔。
(三)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各地區鼓勵、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于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