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醫保〔2023〕68號
市醫保中心,各有關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械供應企業: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醫保〔2022〕125號)有關要求和精神,現印發《廈門市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辦法
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醫療保障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醫保〔2022〕125號)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轉發省醫療保障監測和電子結算中心關于〈福建省省本級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經辦工作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閩醫保辦〔2023〕5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藥械貨款統一結算支付(以下簡稱“貨款結算”)工作,結合本地工作開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市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省級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采購的藥品和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醫用耗材的貨款,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由醫保經辦部門根據本辦法代為結算。不屬于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醫用耗材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第二條?市醫療保障中心是貨款結算的經辦機構,依托招采子系統開展業務,負責按自然月生成貨款結算相關數據,代醫療機構向藥械配送(供應)企業(以下簡稱“供應企業”)支付貨款,管理招采子系統上的藥械采購交易行為。代付的結算款從每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費用結算款中扣除,應付醫保費用結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藥械貨款的,不足部分向醫療機構收回。
第二章??基金結算
第三條?經辦機構負責審核醫療機構的醫保清算銀行賬戶信息,與醫療機構簽訂《藥械貨款委托書》(見附件1)和《藥械貨款差額款委托收款協議書》(見附件2),做好協議管理,設置相應考核評價指標(見附件3)。醫療機構對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供應企業在招采子系統填報企業相關信息時,同時填報藥械貨款結算銀行賬戶信息,并按流程向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提交賬戶備案信息。供應企業對所提供的結算銀行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見附件4)
第五條?貨款結算以醫療機構確認入庫的數量、金額等信息為依據,根據經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核對后的雙方一致確認金額支付貨款。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按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設立復核崗位,按“兩票制”等規定和要求,確認本機構的藥械交易數據,審核相關票據信息,核對應付給供應企業的款項。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錯付或串戶。
第七條?供應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我省藥械采購有關政策和規定,按照貨款結算流程,上傳有關交易票據和數據至招采子系統,及時準確提交結算申請,做好貨款結算對賬。供應企業對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各醫療機構及供應企業應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專戶,用于醫保費用結算款、藥械貨款的結算支付工作,并與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收款協議。
第三章??經辦規程
第九條?貨款結算經辦基本流程如下:
(一)藥械采購和入庫
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下單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企業響應招采子系統提供的采購信息,將藥品或醫用耗材配送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組織驗收入庫,向供應企業索取銷售發票和第一票的復印件,并于到貨后2個工作日內在招采子系統上確認入庫信息。
(二)發起結算申請
供應企業應于醫療機構確認入庫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銷售發票(第二票)和進貨發票(第一票)原件及其他必需的說明材料掃描上傳招采子系統。確認無誤后,供應企業在招采子系統中發起有關藥械交易結果的結算申請。供應企業應確保上傳的材料與實際交易情況完全一致。
(三)審核與復核支付數據
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中審核訂單信息和供應企業上傳的票據,確保平臺交易數據和實際交易情況完全一致。醫療機構應在藥品確認入庫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及醫用耗材確認入庫(或供應企業補錄確認)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在招采子系統提交有關結果。經辦機構負責復核經醫療機構審核后的票據和采購信息。
(四)生成對賬單并對賬
經辦機構于每月第6個工作日按醫療機構上月(自然月)確認的入庫數、采購價格生成結算對賬單。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于此后3個工作日在招采子系統上完成對賬并提交同意支付的金額,逾期未及時進行確認操作的,系統將默認同意支付。默認支付后產生的差錯由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相關方負責。
(五)生成貨款支付單和支付報表
每月第9個工作日,經辦機構根據經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對賬后的雙方一致確認金額生成貨款結算支付單和支付報表。支付單數據需發送到省電子支付系統。
(六)支付與托收
每月15日前經辦機構按支付報表向供應企業支付當期代結算的藥械貨款。代支付藥械貨款后,若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費用結算款剩余部分為負數,根據《藥械貨款結算差額款委托收款協議書》開展托收工作。
以上工作時限遇節假日或不可抗因素時順延,調整時間另行通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經辦機構要加強協議管理,發現違反醫保政策規定和醫保協議約定行為的,應依據相關政策和協議約定督促改正或進行處理。經辦機構要加強交易監管,對不守誠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應的企業,視情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協議管理工作與行政監管工作的有效銜接,發現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結算會計憑證或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應及時上報并配合開展相關核查。
第十二條?在貨款結算工作中,發現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有關數據,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統計信息、商業秘密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經辦機構應加強與上級業務單位(省醫療保障數據監測和電子結算中心、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的溝通,會同有關單位商定結算業務操作性問題的處理辦法,及時反饋工作中發現的疑點線索和其他采購政策有關的問題。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廈門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