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0年8月21日發布的《上海市醫用耗材(人工晶體類)集中采購文件》(SH-HD2020-1),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依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了集中采購結果。按照《關于本市做好高值醫用耗材(人工晶體類)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20〕105號)相關要求,現將本市執行集中采購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采購品種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集中采購結果數據信息于2020年12月10日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發布,12月28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并做好信息維護工作。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三)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本次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采購使用量原則上不低于該類品種的30%。
(四)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備選產品,由醫療機構與終端配送企業基于備選限價(備選產品掛網采購議價紅線)自主議價。
(五)備案產品原則上暫停掛網采購,如醫療機構確有臨床需求,可于12月23日起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下載填寫《備案產品采購申請表》(由院長和黨組織書記簽字并加蓋醫院公章),按流程進行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后自主議價采購。市藥事所將定期對外公布各醫療機構備案產品采購情況。
二、加強集中采購中選產品的采購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中選、備選、備案產品,及時驗收并確認產品發票。“陽光采購平臺”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采購量比例。
(二)醫療機構可通過“陽光采購平臺”議價異常情況預警模塊對中選產品采購量比例進行查詢。
(三)對陽光采購中選產品采購量比例低于30%的醫療機構,將進行提示。首次提示統計時間為執行后的第1個季度,從第4個月份開始每個月提示1次。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醫用耗材(人工晶體類)集中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8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