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藥事藥械〔2023〕4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3年1月13日發布的《上海市人工晶體集中帶量采購文件(SH-HD2023-1)》,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依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了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現將本市執行人工晶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帶量采購相關產品的使用工作
1.本次相關產品信息已于2023年2月24日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發布,2月28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做好信息維護工作,并提前完成本次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內產品的采購及發票驗收。
2.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3.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且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4.本次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內未中選產品原則上暫停采購,如醫療機構確有臨床需求,可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下載填寫《備案產品采購申請表》(由院長和黨組織書記簽字并加蓋醫院公章),按流程進行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后自主議價采購。市藥事所將定期公布各醫療機構備案產品采購情況。
二、加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采購管理
1.“陽光采購平臺”將自中選結果執行3個月后,開始對醫療機構采購中選與未中選產品實行9:1比例控制。后期按月統計采購情況,對未達到要求的,將關閉未中選產品采購權限;當采購比例達標后于次日自動開放。
2.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中選產品,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并及時驗收確認產品發票。“陽光采購平臺”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完成率。
3.醫療機構可通過“陽光采購平臺”的<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采購比例查詢>模塊對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率進行查詢。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人工晶體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三方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28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