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保局、各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貴州省、重慶市、海南省(以下簡稱“三省市”)醫保局對冠脈球囊開展了聯合帶量采購工作。現就做好冠脈球囊聯合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全省具備開展相關臨床治療資質的公立醫療機構和部隊醫院,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以下簡稱“醫療機構”)。
(二)品種范圍。冠脈擴張球囊(預擴球囊和后擴球囊)(詳見附件)。
二、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
三、工作任務
(一)分配約定任務量。此次集中采購的約定采購量,以各醫療機構前期上報的數量為基礎確定。各市(州)醫保局在醫療機構前期上報數量的基礎上,充分考慮醫療機構耗材使用實際,合理分配采購任務,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品種。
各醫療機構根據約定采購量,在保證中選企業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剩余約定采購量由各醫療機構按價格由低到高依次選擇,中標價格高的產品采購量不得高于中標價低產品采購量。
各醫療機構具體約定采購量將另行下發。
(二)規范采購行為。醫療機構應通過貴州省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系統進行交易(http://220.197.198.89:8031/),不得線下采購中選品種。
(三)嚴格價格執行。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中選價格,對于帶量采購確定的中選價格,不得組織二次議價。若公立醫療機構在協議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合同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滿。
(四)確保完成用量。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耗占比、醫院未使用過等理由影響使用。中選但未進院的耗材,醫療機構應簡化進院流程,引導醫院和患者使用中選產品。在完成中選耗材采購量的基礎上,各公立醫療機構剩余用量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采購非中選產品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的采購量。
對于未分配采購數量的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的采購量,并納入重點監控。
(五)保證質量和供應。
中選企業是生產、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采購周期內,中選企業必須保證中選產品的配送覆蓋全部采購主體并及時、保質、足量供應。配送企業不得高于中選價格供貨,中選價格包括但不限于配送費用等。
中選企業要嚴格質量管理,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中選品種,并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對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的,采取相應賠償、懲戒、退出和應急保障等措施。采購期內如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供應不及時、質量不合格、斷供等情況,將取消中選資格,兩年內不能參與三省市醫用耗材各類采購活動。
(六)落實醫保預付。
按照貴州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耗材集中采購預付款撥付有關工作的通知(黔醫保發〔2020〕78號),預付款的核算額度為醫療機構上年度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并通過審核的月均應撥付費用的20%(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異地就醫費用,下同)。貴陽市范圍內醫療機構收治跨省和省內異地就醫費用的預付款核算額度及預撥付由省醫保中心負責。
新開通醫保定點并參與耗材集中招采的醫療機構,開通當年不參與費用預撥付,開通第二年起預付款的核算額度為上年度向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并通過審核的月均應撥付費用的20%。
(七)嚴格回款時限。
醫療機構與企業結算貨款,從醫用耗材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時間不得超過30天,降低中選企業交易成本。加強對醫療機構回款時限的監測監督,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貨款問題。 ????????
四、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2020年11月15日前,貴州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負責完成相關數據的維護。
(二)實施階段。2020年11月16日冠脈球囊的中選結果在全省醫療機構正式執行。2020年11月30日前,各配送企業完成與醫療機構配送關系搭建工作,備足庫存,確保供應。2020年12月1日醫療機構上線采購。各級醫保部門加強中選品種采購、使用、質量、供應、回款等監測監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治理醫用耗材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舉措,各市(州)醫保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動及時向本轄區黨委政府匯報,強化組織領導,實施好本轄區冠脈球囊聯合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報告處置。
(二)加強協同配合。醫保部門要主動對接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圍繞醫療機構使用、質量監管、流通配送等重點任務細化措施,加強配合,相互協作,落實責任,做好醫療機構落實中選產品使用情況指導監督以及耗材質量的檢查抽查等工作,縱深推進治理醫用耗材改革。
(三)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堅決防止醫患關系引發不穩定事件,認真研判工作推進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醫療機構作為醫患矛盾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制定預案,迅速反應,合力處置突發情況,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貴州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