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督促體外診斷試劑配送企業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積極開展網上采購配送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07
歷史中標
摘要:
1、通過平臺訂單的響應配送:9月7日-9月20日
2、通過線下訂單的響應配送:9月7日-9月30日
3、停止平臺采購資格:9月7日-10月15日
正文:
各體外診斷試劑配送企業:
根據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吉林省醫療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吉藥采發〔2019〕2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的要求,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實施以來,各配送企業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積極開展網上采購配送工作,切實保障了我省醫療機構體外診斷試劑的采購供應。但是,仍有部分配送企業不及時響應平臺采購訂單,甚至不通過平臺開展配送,直接進行線下配送,嚴重擾亂了我省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秩序。現針對以上情況要求如下:
一、嚴格執行網上采購
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參加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配送企業應及時響應醫療機構的平臺采購訂單,并嚴格按照購銷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向醫療機構提供掛網產品。嚴禁網下采購和配送體外診斷試劑。
二、盡快補充平臺訂單
1.對醫療機構已通過平臺提交訂單,相關配送企業僅完成線下配送但未通過平臺響應訂單的,相應配送企業必須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過平臺完成相應訂單的響應配送。
2.對醫療機構通過線下采購的訂單,配送企業已完成線下配送的,相應配送企業要積極督促醫療機構通過平臺補充提交訂單,且配送企業必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通過平臺完成相應訂單的響應配送。
三、停止平臺采購資格
截止2021年10月15日零時,如平臺配送金額仍為“0”的配送企業(不包含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冊的配送企業),將停止相應配送企業的平臺交易資格,且1年內禁止恢復。情節嚴重的,禁止該企業參與我省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項目。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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