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管理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4/09/19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省屬公立醫療機構:
為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規范醫用耗材掛網采購行為,理順醫用耗材價格體系,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2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醫用耗材掛網采購
(一)拓寬平臺耗材掛網覆蓋范圍。對安徽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掛網醫用耗材目錄進行擴圍,將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與代碼數據庫內的醫用耗材全部納入平臺掛網采購范圍。完善掛網規則,確保醫用耗材在平臺陽光掛網、應掛盡掛,實行帶碼銷售。
(二)全面實施網上采購。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皖軍隊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耗材均應在平臺采購,公開交易、應采盡采,嚴禁線下采購,切實提高平臺網采率。目錄范圍外的醫用耗材由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
二、強化平臺醫用耗材掛網價格治理
(一)落實限價掛網
1.平臺新增掛網醫用耗材。生產企業主動申報產品全國省級掛網限價(包括中標價、掛網限價等,不含企業自報價,下同)最低值,以省級掛網限價最低值作為平臺掛網限價。如企業自愿以省級(含省際聯盟、國采)帶量采購中選價申報,視同省級中標價。
2.已掛網未取得限價醫用耗材。生產企業主動申報產品全國省級掛網限價最低值,以省級掛網限價最低值作為平臺掛網限價。無省級掛網限價的醫用耗材以我省醫療機構平臺采購價最低值作為掛網限價。
(二)限價動態調整
在其他省份產生新低掛網限價的企業應在30個自然日內,主動申報新低掛網限價,平臺對醫用耗材掛網限價聯動全國最低省級掛網限價。并結合醫療機構平臺采購價,定期動態調整。
三、醫療機構進行議價
公立醫療機構按不高于掛網限價與企業進行議價,降低采購價格,并將議價結果在平臺真實、完整呈現,便于全省醫療機構議價進行參考。
(一)自主議價。公立醫療機構應結合自身采購量、回款周期、原有交易價格與企業自主議價,并按議定價格網上采購。
(二)聯合議價。對國家、省際聯盟、省級集中帶量采購外的品種,鼓勵以省級醫院、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緊密型縣域醫共體為采購聯合體,組成采購聯盟議價采購,參與聯盟的醫療機構按議價結果在平臺采購。
四、積極扎實推進集中帶量采購
根據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要求,按照“政府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方式,聚焦臨床需求、矛盾問題及醫保大數據,不斷擴大集采品種覆蓋范圍,逐步將普通醫用耗材納入集采范圍。實施多層級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全面落實國家組織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積極參與省際聯盟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適時開展省級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金額占比逐年提高,原則上初期每年增幅不低于5個百分點。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按帶量采購中選價進行采購,按時回款結算,不得再次議價。
五、加強集中采購平臺建設
(一)貫徹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業務編碼。統一規范平臺醫用耗材基礎信息,完善省級醫用耗材代碼數據庫并及時動態維護更新,實現醫用耗材規范化管理;推進醫保醫用耗材代碼在耗材招標、采購、使用、結算、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做到“帶碼招標、帶碼采購、帶碼結算、帶碼監測”。加強與醫療機構采購系統或HIS系統直接對接,實行對醫用耗材招標與采購、配送與使用、支付與結算、監督與管理全鏈條閉環管理。
(二)進一步完善平臺功能。圍繞服務掛網采購和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需求,進一步完善平臺功能,推動醫用耗材交易流程標準化,在支持訂單生成、需求響應、配送出庫、到貨確認、退貨換貨等基本功能基礎上,持續優化交易服務,適應醫療機構、生產經營企業等不同交易主體實際需求。有效運用平臺招標、采購、交易、結算、監督等功能,引導調動交易各方共同維護線上采購,促進網采率提升,提高交易過程的時效性。有序推進線上結算,建立健全平臺耗材網上貨款結算相關制度,遵循“安全、便捷、規范、高效、透明”原則,逐步提供貨款在線結算服務。
六、強化醫用耗材采購監測監管
(一)加強采購價格監測預警。動態監測平臺醫用耗材掛網價格,對公立醫療機構采購品種、數量、價格進行分析,對其采購價格進行提示、預警和調控,促進企業按合理價格掛網。平臺應完善“三色九段線”(顏色從紅色、黃色、綠色漸變,九段線提示采購價格從高到低,顯示出全省最近1年的歷史采購最高價、最低價、平均價、中位價、加權平均價和加權中位價)標識,在醫療機構采購耗材進行議價時,準確提示本院采購價的區位,引導醫療機構與醫用耗材企業議價。
(二)強化網上采購行為監管。醫療機構應通過平臺采購醫用耗材,在平臺發起采購計劃,采購價格、采購數量、驗收入庫數、結算金額等信息應與院內采購信息保持一致。醫療保障部門適時通報網上采購情況,對網上采購率不高、采購價格異常和未按時報送采購信息的,予以提醒、約談并督促整改。
(三)實施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行生產經營企業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承諾制度,強化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域失信評級。對企業在掛網過程中未按要求及時申報、申報不實及其他弄虛作假情況,以及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商業賄賂、不能履約供應和及時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等失信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予以處置。
七、加強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內控管理
公立醫療機構應根據《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完善醫用耗材遴選準入、招標參數論證、招標采購、使用評價、信息保密等相關制度,加強招標、采購和使用環節內控管理。健全醫療機構部門設置,實行招標和采購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定期開展對醫療機構醫用耗材準入、采購、驗收及使用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業務培訓。
八、落實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
根據工作要求,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做法,對參加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并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公立醫療機構,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產品醫保資金。對和醫療服務深度關聯、價格虛高且長期擠占醫療服務調價空間的醫用耗材,推進集采結果與醫療服務價格科學協同,在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時,將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優先納入動態調整范圍。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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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安徽省財政廳 ?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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