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據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目標任務
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推動醫保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CHS-DRG付費改革對醫療機構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標醫用耗材的導向作用,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合理兌現臨床價值,切實減輕參保人員負擔。
三、涉及范圍
機構范圍: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人員范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病組范圍:腦血管介入治療,伴嚴重并發癥或合并癥(BE21)等4個CHS-DRG相關分組。
費用范圍: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短期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骨骼相關疾病(MDCI)、循環系統疾病及功能障礙(MDCF),并進行相應手術治療的住院全部費用納入病組支付標準。住院期間參保人員自愿選擇超醫保支付范圍的床位費以及國際醫療部住院費用除外。
四、主要內容
DRG聯動采購涉及的主要DRG病組,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實際付費,不因產品降價而降低病組支付標準,并根據醫療機構是否使用中選產品、任務量完成情況等給予不同DRG結余獎勵政策,即參與報量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病例,使用中選產品,任務量以內DRG結余100%留用,任務量以外DRG結余70%留用,使用未中選產品,DRG結余50%留用,任務量完成情況納入總額預算(BJ-GBI)質量評價考核工作;未參與報量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病例,使用DRG聯動采購類產品,DRG結余50%留用。針對同一份病例既使用中選產品又使用非中選產品,或既使用任務量內產品又使用任務量外產品等特殊情況結余比例就低留用。自12月15日起,此前全市推廣的29個集采病組發生的病例,結余政策與DRG聯動采購涉及的病組統一。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