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試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醫藥保障供應制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虛高價格,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試行辦法》。
(二)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
2.《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
二、主要內容
《試行辦法》共15條,主要對各部門職責、集中采購的方式及規范、采購目錄的制定原則、懲處機制等方面予以規定。第1、2、3、4條規定了主要原則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規范。第5、6條描述了陽光平臺的性質和集中采購的方式。第7條規范了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目錄的管理原則。第8、9、10、11條規定了交易各方的履約要求和懲處機制。第12條涉及未來結算方式的發展方向。第13條規定了交易各方的投訴形式。第14、15條規定了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
三、具體政策解讀
(一)《試行辦法》的適用對象和相關單位職能。適用對象為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市人社局負責政策制定,并會同市資管辦行使監督職能;市社保局負責具體工作執行。
(二)規范了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方式。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通過我市陽光管理服務平臺進行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陽光管理服務平臺是我市的采購管理服務平臺,通過對接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功能,最終交易仍發生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
(三)編制我市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指導目錄。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牽頭組織藥品和醫用耗材的目錄編制工作,目錄交由佛山市醫學會等相關組織進行初審,由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最終確定。
(四)加強對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交易各方的監管力度。一方面規定自主采購總量,公立醫療機構可自主采購藥品金額不能超過上年度本院實際藥品采購金額的10%,如因防治突發傳染病等緊急情況,自主采購藥品金額超10%的,應報市社保局審批后進行采購。另一方面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和投訴機制,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配送企業的監管,促進交易雙方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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