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管理局,委屬委管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評審專家管理,提高醫院評審質量和水平,保證醫院評審公開、公平、公正,我委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5日
河北省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醫院評審工作,提高評審質量,保證醫院評審的科學性和評審活動的客觀、公平、公正,參照《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及《河北省醫院評審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醫院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的組建、運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評審專家庫分為省級評審專家庫和市級評審專家庫。省衛生健康委(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組建和管理省級評審專家庫。市級(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管委會,下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市級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省級評審專家庫包括綜合及專科、中醫、婦幼等3類評審專家庫,分別由省衛生健康委醫政處、省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處、省衛生健康委婦幼處負責。
??市級評審專家庫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分類組建,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五條?省級評審專家庫專家主要負責三級醫院評審工作,抽查復檢部分二級醫院的評審。市級評審專家庫專家負責二級和一級醫院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評審專家庫建設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評審專家庫的設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評審專家庫成員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行業學(協)會、醫療保險機構、社會評估機構、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專業人員應當統籌兼顧醫院管理、質控、醫療、護理、醫技、藥學、院感、后勤、財務、信息等方面專業人員;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應統籌兼顧專家的專業、行業和區域分布。專家庫各專業分類和人數應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省級評審專家庫和市級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可以兼任,實現資源共享。
????? 第八條?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度責任心,能夠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組織性、原則性強,能夠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掌握衛生管理和(或)現代醫院管理理論,熟悉醫院行政管理,擔任醫院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在本專業或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能夠深刻領會醫院評審工作內涵,準確把握醫院評審標準、方法及相關要求,具備一定的醫院評審工作經驗;
??(四)原則年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五)具有團隊協作精神,遵守紀律,服從安排,善于與他人溝通、交流、合作。
??(六)無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評審專家庫專家候選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產生:
??(一)專家自薦;
??(二)專家所在單位推薦;
??(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
??(四)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中心推薦;
??(五)行業學(協)會推薦;
??(六)3名或3名以上同級專家庫中的專家推薦。
??第十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開發布評審專家庫候選人遴選需求,由自薦人或推薦人按照要求填寫醫院評審專家自薦表或推薦表,經過本人和所在單位確認同意后,在規定時限前報送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審核通過后,限額擇優列入評審專家庫候選人。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醫院評審專家工作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庫的管理:
??(一)醫院評審專家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選聘;
??(二)公布評審專家庫人選需求信息與條件;
??(三)建立評審專家準入制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列入同級評審專家庫候選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評審專家聘書;
??(四)建立評審專家培訓制度,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院評審標準及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和交流;
??(五)建立評審專家管理檔案,詳細記載專家參加評審工作情況。
??(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與監督動態管理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適時調整、更新專家庫。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依法參與醫院評審工作,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二)按照規定獲得參加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三)參與醫院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及技術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醫院評審相關工作;
??(二)落實評審專家工作制度和評審紀律,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
??(三)履行評審職責,服從評審安排,按照要求完成承擔的評審工作;
??(四)評審工作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五)發現與被評審醫院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形的,應當主動向評審組織申請回避;
??(六)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安排,承擔醫院評審培訓及受評醫院咨詢評審的相關內容等工作;
??(七)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與醫院評審周期一致。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庫內名額不足、聘任期屆滿時,應當及時調整、更新專家庫。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庫專家調離所在單位或者工作崗位調整的,應當在10日內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如本人愿意,并經現任職單位同意繼續從事評審工作的,提交現任職單位出具同意其繼續從事評審工作的書面意見后,可以繼續聘任。
??評審專家庫專家不再從事評審工作,或者所在單位不同意繼續承擔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解聘申請。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收回聘書,并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庫專家以個人身份參加被評審醫院培訓指導工作,應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庫專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評審專家參加醫院評審等相關工作,并為評審專家按要求參加評審工作提供相應保障。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隨時終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系的醫院通過評審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評審醫院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三)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拒絕承擔工作任務的情形。
??(五)評審中不能嚴格遵守評審組織紀律要求,拒不配合工作的;
??(六)不參加統一組織的培訓學習,能力水平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七)聘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黨紀、行政處分的。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