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優化本市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我委制定了《浦東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舉辦指引(2024年版)》,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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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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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政辦公室??????????2024年2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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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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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舉辦指引
(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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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促進高水平辦醫,推動醫療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衛生健康發展“十四五”規劃》、《上海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21-2025年)》、《浦東新區衛生健康發展“十四五”規劃》及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指引。
一、主要原則
(一)保障健康原則。社會辦醫作為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以注重醫療質量安全、以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服務宗旨。
(二)特色優質原則。注重社會辦醫的服務品質、專科水平、服務質量,引導舉辦有規模、有社會影響、有品牌特色的高質量、高水平醫療機構。
(三)有序發展原則。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舉辦,應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相協調,循序漸進,有序發展。
(四)公開透明原則。提高行政審批透明度,加強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區域引導
分為支持鼓勵區域和有序引導區域。支持鼓勵區域分別為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國際醫學園區、臨港新片區(浦東區域),該區域設立醫療機構類別及數量不限。除上述區域的其它區域為有序引導區域,按不同區域進行梯度引導(本年度社會辦醫療機構指引清單附后)。
三、舉辦類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規定的醫療機構類別。
四、支持和鼓勵情形
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構建與浦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醫療服務格局,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品質、規模、信譽、稀缺性等為特征的醫療機構,具體情形如下:
(一)康復類、護理類、兒科類等專業的優質醫療機構、具有特色優勢的中醫類醫療機構;
(二)擔任國家學術專業組織常務理事(含)以上職務或省(市)學術專業組織副主委(含)以上職務的非在職高級專家(團隊)舉辦的優質醫療機構;
(三)舉辦床位規模達到100張的高端或國際化醫院、業務面積超過2000㎡品牌化的其他類別優質醫療機構;
(四)其他在境內外有相當知名度的醫療集團舉辦的優質醫療機構;
(五)投資主體總部落戶浦東,具有一定品牌、信譽、規模的連鎖醫療機構。
五、附則
(一)擬舉辦的醫療機構需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浦東新區社會辦醫療機構舉辦指引(2024年版)》等要求。
(二)擬舉辦醫療機構的選址房屋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能提供有效房產證明,產權明晰,達到生態環境、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要求。
(三)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信息平臺應用功能指引》等規定,社會辦醫療機構需建立相應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平臺互聯互通,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及本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申請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需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條件及資格,無非法行醫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本著誠信原則提交有關申請。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相關事實等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檔案。
(五)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一輪指引發布之日止。以往規定與本指引內容不符的,以本指引為準。本指引由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