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衛生局,有關擴權縣(市)衛生局,省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加快農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推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根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豫政辦〔2010〕11號)精神,決定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納入我省新農合報銷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5月20日起,各地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以下簡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品種全部納入新農合報銷藥品范圍,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百分點。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試點地區,經授權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一并納入當地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藥品范圍。
??二、《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中品種劑型相同,但通用名、備注(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為準。
??三、各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對新農合信息系統中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進行更新調整,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和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品種及劑型調整至新農合報銷藥品目錄中,并分別標注為“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確保在各自系統中實現參合農民相應藥品費用的自動統計與生成。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