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函〔2019〕113號
姚樹坤等5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實現對醫院藥學服務合理補償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增設對醫院藥學服務的合理補償
長期以來藥事服務在法律層面缺乏清晰統一的界定,各地實踐也存在極大差異,但從鼓勵和支持藥學發展出發,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前后,國家均鼓勵并指導各地結合實際,通過適當方式體現公立醫療機構藥事服務價值。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基本路徑是“建立公立醫院科學補償機制,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通過降低藥品耗材費用、取消藥品加成、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規范藥品使用和醫療行為等措施,留出空間,同步理順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醫院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已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財政投入等方式進行補償。改革后藥事服務收入隨著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攤計入到醫療服務價格中,主要內化為醫療機構內部收入分配問題,對于藥事服務項目中針對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務,從各地實踐來看有些已單獨設立了收費項目。
二、關于開展藥學服務標準制訂
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3部門印發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對藥師審核處方進行了明確規定;另外,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對完善藥學服務模式、提供專科化的臨床藥學服務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關于藥學服務項目定價并納入醫保報銷
目前從各地實踐來看,藥事服務項目中針對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務有些已單獨設立了收費項目,如靜脈藥物配置、血藥濃度監測等,有些已合并在現有項目中收費,如藥學人員參與會診,有些由于缺乏服務標準和法律依據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藥事服務項目中不針對特定患者的間接服務,大部分地區在改革后也在所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中分攤,少數省份在綜合類項目中合并收取。對于各地開展的與藥學服務相關的探索,醫療保險也進行了政策銜接,將其納入了基金支付范圍。
你們提出的開展藥學服務標準制定,通過建立合理的藥學服務價格體系,對達到藥學服務標準的項目進行合理補償,實現醫院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建議,對我們的工作具有重要啟發意義。我們將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收費政策專題研究,探索適宜的收付費方式,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感謝你們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希望你們一如既往支持我們的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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