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根據《關于印發〈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2〕111號)、《關于印發〈中醫外治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3〕46號)、《關于印發〈產科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4〕83號)和《關于印發〈護理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4〕16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省醫保局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公布中醫類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粵醫保發〔2025〕6號),對我省現行的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中醫外治類、產科類和護理類醫療服務項目進行優化整合并制定省最高限價,于2025年4月30日起實施,我局按要求予以貫徹落實。
??二、目標任務
??落實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要求,構建內涵邊界清晰、適應臨床診療、便于監管的價格項目體系。
??三、主要內容
??(一)按國家立項指南要求優化整合中醫類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對接落實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和中醫外治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要求,規范整合我市部分中醫類項目,將原按部位、按手法、按器具實施的“灸法”等44項規范整合為18項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價格項目,“貼敷療法”等37項規范整合為18項中醫外治類價格項目;同步修訂“紅外線治療”,刪除項目內涵中“紅外線真空拔罐治療”,該治療已映射至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立項指南拔罐價格項目。中醫灸法、拔罐、推拿和外治類等部分項目按照以服務產出為導向的原則,計價單位由原來的每“穴位”規范統一為每“次”,計價單位“次”的標準時長,按完成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規定時長為一次計價,一切以解決患者疾病為最終目標,既體現勞動價值更體現技術價值。
??對接落實產科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要求,規范整合我市“單胎順產接生”等產科類項目,將原實施的50項產科類項目規范整合為30項。新增“產程管理”“院外分娩產后處置”項目;將原椎管內無痛分娩和產后鎮痛,優化整合為“分娩鎮痛”項目;將原“水中分娩”項目合并至“導樂分娩”;對“陰道分娩”“剖宮產”中技術勞務價值高、風險程度大的復雜情況和復雜操作,進行單獨立項或加收項等統一規范。支持醫療機構提供以產婦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務,鼓勵積極開展鎮痛分娩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孕產婦提供專業化的陪伴分娩和導樂分娩服務。
??對接落實護理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要求,規范整合我市“特級護理”等護理類項目,將原實施的50項護理類項目規范整合為22項。其中“免陪照護服務”價格項目已單獨印發通知公布。新增“早產兒護理”“腸內營養輸注護理”項目,更好體現護理技術勞務價值,明確分級護理與專科護理、專項護理各項目的價格構成,使護理收費政策更明晰。
??既往我市自行設立的兒童加收項隨項目規范統一同步廢止,執行全省統一的兒童加收項目,根據國家立項指南明確兒童為年齡為六周歲及以下的兒童。本政策中的六周歲及以下兒童指未滿7歲生日(即7歲生日當天之前)的兒童。門診以就診時間為準,住院期間兒童跨周歲生日的,以住院發生費用時的日期為準。
??(二)按現行規定平穩過渡耗材收費政策
??將除基本物質資源消耗以外的,屬于立項指南落地前執行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除外內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為可收費一次性使用醫用耗材清單,并在立項指南使用說明中明確按照實際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清單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費。既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中的除外收費耗材,有的是注冊證名稱,有的是耗材商品名稱,或者是醫療行業的通俗名稱。本次清單明確:產品注冊名稱與本清單醫用耗材名稱相同,但《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屬不同產品類別、實際用途不一致的,不能套用清單醫用耗材名稱收費。產品注冊名稱與本清單醫用耗材名稱不相同,但實際與本清單醫用耗材用途一致的,可按項目除外的醫用耗材進行收費。本次明確后醫療機構可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照產品類別選擇功能、用途與清單一致的耗材并收費,滿足患者和醫療機構需求。
??(三)確定中醫類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價格
??確定中醫類(灸法、拔罐、推拿)、中醫外治類、產科類和護理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政府指導價。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醫療服務質量、患者負擔水平、次均費用增幅、地方財政補貼、區域價格比較、基金結余等情況,根據省最高限價確定本批醫療服務項目的政府指導價。兒童加收項目的加收比例按我市現行政策執行,在相應主項目政府指導價格的基礎上加收幅度不超過30%,其中特級護理加收幅度不超過10%。
??(四)醫療機構依規落實中醫類等醫療服務收費政策
??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向患者提供服務,根據優化整合后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服務產出、價格構成、計價單位、計價說明等要素提供醫療服務和收取費用,如“脊柱疾病推拿”指脊柱各部位小關節紊亂推拿治療,“脊柱部位疾病推拿-寰樞關節推拿(加收)”指“環樞關節半脫位推拿治療”或“寰樞關節失穩推拿治療”,開展頸椎疾病推拿按“頸部疾病推拿”收費;執行我市政府指導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落實好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