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收紅包是否在監察視野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今年實施后,把公辦醫療衛生單位中的從事管理的人員也納入了監察范圍,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以進行訊問。
而醫生收紅包如何定性,算不算受賄,在法律上一直都有爭議。今天,北京市紀委微信公眾號“清風北京”發表“李慧”署名文章《公立醫療機構監察對象界定的若干思考》,特別談到了醫生收紅包是否在監察視野內,李慧是北京市紀委市監委駐北京市衛生計生委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紅包、回扣由其它辦法處理
李慧這篇署名文章分為三個部分,其中“關于醫生在國家檢查視野下的定位”部分談到了收取紅包、開單提成等行業作風頑疾,對此“監察法”是否可以有所作為?文章表述如下:
醫生身份可以在管理崗和技術崗之間切換,而其履行的權力除管理崗位所賦予的一般性職務權力外,還有一類診療和處方權。處方權并非國家職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醫藥代表與醫生處方權之間的權錢交易只能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范疇下考量。
診療則是醫生的另一類職業性權力,醫生收受紅包等利用了診療地位的優勢,患者以財產利益交換的是醫生的精湛技藝,或者對照護的感謝,而非職權帶來的關照,這顯然與公權力有本質區別。我們應本著謹慎原則看待醫生的職業技術行為,對于紅包、回扣等醫療作風問題,可以通過黨的紀律、行業紀律、行政規制或組織處理等辦法來解決。
醫療機構五類人被納入監察
“監察法”實施后,很快就曝出醫務人員被立案審查的新聞。
桃江縣紀委監委對桃江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助產士周某違規操辦兒子“滿月宴”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永州市寧遠縣紀委對縣中醫院職工馮某違規操辦婚慶事宜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罰;靈寶市第三人民醫院計劃免疫科2名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玩手機,市衛計委紀委、監察室立即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并將兩人從編制內除名。
醫療機構內哪些人應該被納入監察范圍?李慧文中明確表示:公權力是當前界定監察對象的本質要件,但在醫療、教育等社會治理領域范圍較難界定,應審慎行使監察權,不能盲目地將監察對象范圍擴大。要嚴格把握“監察法”第十五條兜底條款的適用,可納入、可不納入時建議不予納入監察對象;對“管理”的解讀也應限制,不能無限擴大。
文章明確了公立醫院機構內的監察對象,大致可歸為五類:
一是醫療機構院長、副院長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他們是承擔醫療機構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是醫療機構醫務部門、黨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從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員;
三是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及醫技等臨床輔助部門中從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員,這部分通常是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但同時承擔著科室內部管理職責,并參與全院的管理工作,如提出采購申請、請領醫藥器材、決定科室內部績效分配等;
四是醫療機構內受委派或被指定、選定承擔臨時性管理事務的人員,如被選入各類專家委員會對藥械等采購目錄進行討論并投票,或被選定代表醫療機構參加招投標的人員;
五是其他從事管理性事務的人員,如信息化技術人員等,不排除其在特定條件下會承擔統方等管理工作。
李慧文中表示:對于前述第三類、第四類要特別關注將“非管理”的技術崗、工勤崗剔除,對于第五類“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人員”則應對納入的情形進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