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省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醫保發〔2020〕53號)精神,合理引導適宜的醫保藥品門診使用,結合我省實際,遴選了第二批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醫保藥品,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二批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醫保藥品執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部分醫保藥品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通知》(閩醫保〔2020〕92號)規定的醫保支付政策。各統籌區要做好政策銜接,加強醫保用藥管理,促進單列門診統籌支付醫保藥品規范、合理使用。
附件: 單列門診統籌支付的醫保藥品(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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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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