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各定點醫療機構:
???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22號)、泰州市政府辦印發的《關于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泰政辦發﹝2010﹞209號)和泰州市衛生局印發的《泰州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2011修訂版)》(泰衛防﹝201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際,組織修訂了《姜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物目錄(2011年)》(附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姜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物目錄(2011年)》共分四類目錄:第一類是《泰州市基本藥物采購品種目錄(2011年)》;第二類是《姜堰市非基本藥物制度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物目錄(2011年)》;第三類是《姜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草藥飲片目錄(2011年)》;第四類是《姜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位專科制劑及特殊藥物目錄(2011年)》。第四類經批準的單位專科制劑,僅限于配制制劑的定點醫療機構在本院范圍內使用,并報市合管辦備案;麻醉、精神藥品等特殊藥物由各定點醫療機構主動向市合管辦申請,市合管辦予以確認。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零差價銷售的定點醫療機構嚴格執行第一類、第三類和第四類藥物目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第二類、第三類和第四類藥物目錄。
二、嚴格控制新農合藥物目錄外藥品的使用。新農合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配備和使用規定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超范圍使用藥品。非基本藥物制度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目錄外藥品使用患者知情同意和分級審批制度。使用目錄外藥品必須提前如實告知患者或家屬,并履行同意簽字手續,知情同意書要載入病歷保存備查。目錄內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非基本藥物制度定點醫療機構應達到90%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按新農合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超過規定使用的藥品費用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農合參加人在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其藥品目錄執行《姜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且符合《姜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新農合補償時按規定提高起付線,降低新農合補償比例。
四、新農合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做好醫院管理系統與新農合信息系統中藥品目錄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的對應工作,按要求及時開通即時結報。在開通即時結報之前出院的病人,其藥品目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自開通即時結報后,本市各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病人(除外傷病人)不再進行事后結報,必須全部實行即時結報。
?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