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吉林省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
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
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1〕1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實施辦法(暫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實施辦法(暫行)
為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目標
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招標采購優勢,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確保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讓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二、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基本藥物采購的相關責任主體。省衛生廳是全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通過吉林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和吉林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并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有相應機構和人員配合省采購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吉林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結算等服務。醫藥采購機構利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實行集中管理,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代表轄區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并負責合同的執行。
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隸屬省衛生廳,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發展建設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要求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所需經費,應予以安排。
(二)合理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組織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編制基本藥物用藥計劃,按時報送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用藥需求,形成采購計劃。采購計劃應按照臨床必需和實際確定擬采購基本藥物的通用名稱、具體劑型、規格、包裝、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要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采購機構應按照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采購。
鑒于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實際情況,用1年左右的時間,過渡到以全省為供貨區域,實現帶量采購、定點生產、簡化包裝、統一配送。
(三)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委托具有基本藥物配送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采購。具體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一并負責。
探索建立基本藥物應急儲備機制,一旦供貨主體不能保證某種藥品的質量和供應時,及時啟動應急儲備,確保不影響正常的醫療衛生服務。
(四)區別情況分類采購。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1.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采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2.對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采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
3.對臨床常用且日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可采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4.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5.中藥飲片的采購、配送方式另行規定。
6.其他基本藥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7.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探索省際聯合采購等多種方式,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保障供應。
(五)規范基本藥物采購劑型和規格。在國家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六)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省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我省近年來基本藥物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在此基礎上建立我省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我省集中采購價格應不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和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購價格。
(七)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分析,為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提出意見和建議。省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國基本藥物平均采購價格,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獨家品種以及經過多次集中招標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按國家統一部署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八)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基本藥物采購要遵循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采用"雙信封"、設立資質條件、設計評分指標體系等采購方式。由省衛生行政等部門根據采購品種、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具體采購方式,由采購機構負責實施。
采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后,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要依法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采購價格。醫療機構按規定銷售基本藥物。
(九)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具體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合同,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在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出臺前,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制定合同文本。
(十一)嚴格基本藥物采購資金上繳及付款制度,逐步實行省級統一支付。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省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省級統一支付、分級審核"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的統一支付平臺,嚴格基本藥物采購資金上繳及付款制度。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具體時限要在合同中約定)。
為了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采購、供應,根據實際情況,省財政部門可為省級采購平臺安排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
(十二)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供貨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將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違反法律的,要依法懲處。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機構、部門及相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懲。
(十三)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系統和供應信息系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有關部署和要求,落實藥品實時監控措施,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進一步完善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加快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探索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四)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省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并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十五)促進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醫務人員用藥行為。要加強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普遍使用,探索利用信息系統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三、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和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基本藥物機制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藥品生產流通行業、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本實施辦法抓緊做好相關工作,盡快完成一個采購周期的基本藥物采購。
(二)積極探索實踐。要進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藥物采購價格、保障供應和質量的有效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際購進價格銷售基本藥物。探索與現代醫藥物流合作方式,進一步降低藥品流通成本,實現藥品流通公開化、透明化。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兼并重組,加快結構調整,規范基本藥物生產流通秩序,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考核評估。省醫改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基本藥物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全省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監管等情況進行考核,并與資金補助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