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慶藥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重慶藥品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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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交易所進行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交易的相關方所涉及的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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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交易監督管理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懲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加強監督與規范管理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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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重慶藥品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員會)負責交易所交易的監督管理,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在監管過程中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正確、及時、全面履行各自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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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能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交易活動實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各單位具體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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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負責受理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交易違規違紀的檢舉和投訴;負責對監管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負責對交易活動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其他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進入藥品交易平臺采購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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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慶市衛生局負責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遵守《重慶藥品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和交易所相關制度,查處重慶市范圍內醫療衛生機構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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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慶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財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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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慶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重慶藥品交易所信息化建設,按相關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對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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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慶市商業委員會負責對藥品配送活動進行管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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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進入藥品交易平臺集中采購情況納入醫改范圍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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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交易所藥品入市價格的制定,并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情況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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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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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員單位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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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慶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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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慶市政府研究室負責審核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相關制度文件;對交易活動重大問題提供政策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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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慶市物價局負責對交易價格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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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藥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和協查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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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慶藥品交易所做好信息收集和整理。如發現有違法、違紀和違規現象應及時報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重慶藥品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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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督管理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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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上級部署,相互協作配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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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單位和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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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方會員執行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有關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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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賣方會員和配送會員依法依規參與藥品交易活動和履行采購配送合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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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網上監管、專項檢查和重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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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投訴、申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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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通報典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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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監管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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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賬目、電子信息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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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有關單位或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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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獨或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及專業機構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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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九條賣方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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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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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經核實確因賣方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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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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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合同約定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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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賣方會員供貨不足量或不及時,被投訴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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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賣方會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買方提出的補貨、退貨要求的或拒絕提供合理的伴隨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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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交易或提供服務過程中采用財物或其他方式進行商業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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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法律法規和交易所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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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配送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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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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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送的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經核實確因配送方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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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約定以外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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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送會員供貨不足量或不及時,被投訴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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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送會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買方提出的補貨、退貨要求的或拒絕提供合理的伴隨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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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商業賄賂,暗中給予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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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交易所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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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買方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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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交易所規則不按規定程序采購藥品、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用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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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虛假采購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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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回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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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收受回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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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交易所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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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和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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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發布未經交易所審核確認的有關信息,或進行虛假宣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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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規定繳納交易相關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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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轉讓交易賬號,或者私下將交易賬號交由他人管理或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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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單方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交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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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交易所其他相關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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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監管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單位分別給予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扣除保證金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限制交易、列入"非誠信會員名單"、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同時將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通報違規單位主管部門。個人違紀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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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重慶藥品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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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