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穩步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在我市的順利實施,保障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根據《關于下發浙江省基本藥物制度首批實施縣(市、區)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0】29號)、《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浙財社字【2009】247號)、《關于印發浙江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0】78號)、《義烏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市委發【2010】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舉辦的鎮街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實行人、財、物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三條 政府補助原則
(一)明確政府責任,落實財政補助。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投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有效減輕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費用負擔。
(二)嚴格區域衛生規劃,合理配置資源。科學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合理確定基層醫療機構的功能、建設規模、設備和人員配備標準。
(三)以投入促改革,建立規范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以政府投入推進包括取消藥品加成、人事制度、績效工資制度等各個方面的改革,完善醫藥衛生各領域各環節管理體制、用人機制、分配機制等各項體制機制,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保護和調動基層單位和人員的服務積極性,對成本效率優化顯著的基層醫療單位進行鼓勵性補償。
(四)政府補助對不同的收支項目,按照不同方式核定。對經常性收支按照“核定收支、差額補助、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補助;對建設發展支出按照“核定計劃、專項補助、包干使用”的原則核定補助。
第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核定
(一)經常性收入核定。經常性收入包括醫療收入、公共衛生服務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
1.醫療收入:在上年醫療收入基礎上,綜合考慮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限制藥品使用范圍、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等因素合理核定。
2.公共衛生服務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完成政府交辦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確定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數量核定。
3.藥品收入:根據藥品采購價格、合理用藥數量等因素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經營性收入,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前3年平均水平扣除非持續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二)經常性支出核定。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業務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員支出包括在職人員工資支出、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及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支出、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支出等。在職人員工資支出按照政府批準的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和在職在編人數核定;在職職工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支出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繳費比例確定;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支出按照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繳費比例確定;經編辦、財政、衛生部門核準的臨時聘用人員經費按照政府批準的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和在崗在編人數核定。
2.業務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公共衛生支出和藥品支出。醫療支出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一年度單位物耗成本,及本年度預測醫療收入進行核定;公共衛生支出根據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數量、質量和物耗成本等因素核定;藥品支出根據藥品收入加上合理的藥品損耗等因素核定。
3.公用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行政管理所需支出,根據前3年合理支出的平均水平和業務增長,并充分考慮其它剛性增長因素核定。
4.其他支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前3年平均水平的基礎上合理核定。
第五條 財政部門對基層單位的經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則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額,由財政補助,納入預算,足額安排,并實行總量控制。
總量控制的差額補助總額采取“基數加增長”的辦法確定。除人員經費支出外,差額補助總額一經確定,近年原則上不予調整。實際執行中,如基層單位經常性收支差額大于財政核定差額補助總額的,大于部分財政不予追加預算,由其自行消化;如基層單位經常性收支差額小于財政核定差額補助總額的,小于部分財政不予追減預算,相應資金主要用于基層單位的事業發展支出。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發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人才招聘等專項支出。其中符合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設備配置標準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專家論證后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支出,由財政專項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一)市財政設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合理、必需、節約”、“統籌財力、優化結構、資源共享”和“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整合現有財政衛生專項,挖掘單位自有資金潛力,分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財政存量和增量資金。
(二)每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自身發展建設需要編制年初預算,經衛生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財政會同衛生部門根據建設發展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確保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發展的正常需要。
(三)建設發展項目計劃所需財政安排的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后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基層單位包干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超支不補、節余留用。項目包干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或工作進度和財政支付制度規定,按期撥付。項目完成后,由財政部門組織績效考評。考評結論作為財政部門是否安排、如何安排同類項目或其他相關項目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情況、公共衛生任務完成情況、基本醫療服務人員、績效工資等進行分類考核,綜合補助。補助資金采取年初預算、按月預撥、年底結算的方式進行補助。
(一)為滿足基層單位藥品采購資金周轉和正常運行支出的合理需要,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核定的全年補助基數,對補助資金按月預撥,年終結算。通過按月預撥財政補助資金的占70%,剩余的30%經衛生局、財政局考核后進行結算。
(二)衛生部門應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門診人次、住院床日、床位使用率、門診人均診療費用、住院均次費用、藥占比、群眾滿意度、職工人均業務工作量、每單位工作量物耗成本等項目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年終時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考核。
(三)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分配總額、班子薪酬、日常收支以及人員工資福利支出的監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并按照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第八條 基層單位仍應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計提修購基金,并按照本辦法建設發展項目支出的有關規定,統籌用于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日常維護修繕等支出。
第九條 加強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基層單位的財務收支全面審計核實。委托費用由財政部門專項支付。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單位的監督,督促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合理合規使用各項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基層單位績效評價制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監管,成立醫療機構財務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原則進行統一核算,督促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計劃。衛生部門依據國家、省《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牽頭對基層醫療機構實施績效考核,并將結果作為對基層醫療機構補助的主要依據。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政府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切實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激勵制度。依法組織收入,正確歸集各項費用,切實加強收支管理,確保全面完成各項醫療衛生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我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之日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