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三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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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在基層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遷市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采取“補需方”的辦法,保持患者使用基本藥物實際負擔與省內其它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地區基本一致。
患者使用基本藥物實際費用與基層非公立醫療機構銷售價格差額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所有基層一級及一級以下非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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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藥物使用、采購與銷售
第四條 醫療機構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用藥管理,規范使用基本藥物,保證基本藥物銷售額占藥物收入總額80%以上。
醫療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按照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并根據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而同步調整。
第五條 鼓勵醫療機構參加省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平臺采購基本藥物,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允許醫療機構經合法渠道,采購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獲得產品注冊證、通過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的相關藥品。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所有藥物實行限價銷售。
醫療機構銷售的在省基本藥物招標平臺購進的中標產品,其最高售價為省中標價×(1+20%)。
醫療機構銷售自行采購的與省基本藥物招標采購中標同品種、同劑型、同規格基本藥物,其最高售價為省招標中標的“其他GMP企業”產品中標價格×(1+10%)。
醫療機構銷售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物,或屬于基本藥物目錄內品種,但劑型、規格與省中標產品不同的藥物,其售價不得高于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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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藥物資金籌集與補助
第八條 基本藥物補助資金由縣(區)政府按社會人口進行統籌。2011年暫按人均45元標準籌集,今后每年的籌集標準根據基本藥物使用情況進行調整。各縣(區)在爭取省級財政給予補助的基礎上,由縣(區)財政按標準安排,保持資金收支平衡。
第九條 基本藥物補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籌縣管。市區實行區籌市管,各區(含宿豫區、宿城區、市經濟開發區、湖濱新城、蘇宿工業園區、洋河新城)按轄區人口配套繳納至市財政專戶。市、縣財政部門按月撥付到市、縣衛生部門在同級合管辦設立的支出專戶。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禁與新農合資金混同使用。
第十條 患者在統籌區內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享受基本藥物資金補助。
患者在醫療機構購買省中標廠家基本藥物的,按照該藥物省中標價20%的標準予以補助。
患者在醫療機構購買醫療機構自行采購的與省基本藥物招標采購中標同品種、同劑型、同規格基本藥物,按照省招標采購中標的“其他GMP企業”產品中標價格10%的標準予以補助。
患者在醫療機構購買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外藥物的,或購買的藥物屬于基本藥物目錄內,但劑型、規格與省中標產品不同的,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患者享受的基本藥物政府補助由醫療機構現場予以墊付,醫療機構按月與市、縣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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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負責患者在醫療機構購買基本藥物的資金補助結算和日常管理;發改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工作,抓好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各個環節的工作落實和銜接;財政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專項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監管;審計部門負責基本藥物專項資金補助過程審計;物價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限價銷售的監督和管理;藥監部門負責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質量監管,落實監督檢驗工作,對醫療機構使用的藥物進行全面抽驗。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要結合對接基本藥物制度,調整、控制藥品收入占業務總收入的比重,并逐年下降;嚴格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和處方醫囑點評制度,規范合理使用藥物,避免濫用藥、過度用藥;落實藥品價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單患者簽字確認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增加收費透明度。
第十四條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加大不合理用藥和濫用藥物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要結合新農合資金支付方式改革,通過門診處方限價、單病種限價付費、床日付費和住院總額預付費等一系列辦法,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轉變醫療機構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與醫療機構簽訂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協議,并繳存履約保證金,明確雙方的職責和違約責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補助資金結報系統,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方式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加大資金結算環節的監管力度。
對醫療機構違反最高限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或市規定的基本藥物最高售價的,其對應的藥品費用不予結報,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對醫療機構銷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等違規行為,發生的相關藥品費用不予結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對接基本藥物制度與政府實施以獎代投相結合,將醫療機構對接基本藥物制度進度、基本藥物銷售占比等納入以獎代投評價體系,并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對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將按照藥品管理、醫療管理、價格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在對接基本藥物制度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紀予以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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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