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械購銷領域整頓,藥械生產、配送企業不執行“兩票制”、“一票制”、提供虛假文件、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不按時供貨等將被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取消所有產品掛網資格和企業配送資格,2年內不得交易。
9月11日,福建省藥聯合采購中心發布《福建省藥械采購供應保障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針對參加福建省藥械聯合采購的生產(含進口產品國內總代理)、流通(配送)企業,旨在加強藥械購銷管理,保障藥械有效供應。
15種情形將被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
《辦法》明確規定,對存在不執行“兩票制”和“一票制”、提供虛假文件騙取掛網、不按時供貨、列入“黑名單”等15種情形中任意一種情形的企業將被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
(一)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不良記錄登記,并報省醫保辦會議研究確認,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
1.不執行我省“兩票制”和“一票制”規定情形,以及其他涉及閩醫保辦〔2016〕8號文規定的“黑名單”情形;
2.以提供虛假文件,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掛網資格的;
3.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貨,未按要求整改,造成醫療機構臨床用藥(械)短缺的;
4.生產的產品被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為假劣藥(械)的;
5.企業被其他政府部門列入“黑名單”“不誠信企業名單”“異常經營名錄”等信用問題名單的;
6.其他違反采購規則,不及時整改或不配合做好相關預案,造成醫療機構臨床用藥(械)短缺的;
7.省醫保辦核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整改情況和情節輕重給予約談、發放整改通知書、暫停掛網或取消掛網,進行不良記錄登記;對整改不力,情節嚴重者,報省醫保辦會議研究確認,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
8.掛網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捆綁搭售的;
9.未及時供貨,被醫療機構投訴的;
10.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產品與采購合同所附品種清單(應明確具體規格、包裝)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換的;
11.以其他非掛網產品取代掛網產品進行配送的;
12.生產、流通(配送)企業履約管理定量評價成績在60分以下的;
13.企業員工編輯、捏造虛假信息,通過媒體(自媒體)傳播負面消息、存在破壞醫藥購銷行為未及時消除影響的;
14.產品有質量瑕疵不能保證正常供貨,或其他客觀因素可能影響產品供應卻未及時告知和配合做好預案的;
15.其他違反購銷合同行為以及省醫保辦認定的其他情形。
踢出局2年,并納入征信系統
根據《辦法》,對于被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不僅將在2年內取消所有產品掛網資格和配送資格,所有與其企業、產品和法定代表人有關的,如企業名稱變更、產品技術轉讓和法定代表人注冊新企業等都將受到牽連,接受處罰,同時還將被納入征信系統。
1、未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辦法》規定,凡進行不良記錄登記但還未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發放整改通知書、暫停涉事產品掛網處理。
2、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辦法》明確,對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生產企業,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所有產品掛網資格;2年內不得參加我省藥械采購工作;
對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流通(配送)企業,取消當年度全省范圍配送資格,并自公布之日起2年內不得參加我省藥械采購工作。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處理有效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所有產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3、“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對變更或轉讓、新注冊企業仍然有效
凡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所有產品,在處理有效期內發生生產企業名稱變更或產品技術轉讓的,對原企業產品同樣按照變更或轉讓前的處理辦法延續處理。
凡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生產、流通(配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處理有效期內以任何方式注冊新的產品生產、流通(配送)企業,同樣按照對原企業的處理辦法延續處理。
4、對列入“藥械供應不誠信企業名單”的,按相關流程報國家相關部門,納入征信系統管理。
福建省的醫改向來走在全國前列。隨著福建省此次的突然出手,越來越多的省份也將加強對藥械購銷領域的整頓,全國范圍內對藥械購銷行為的治理將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同時,治理手段將越來越多,處罰措施將越來越嚴,違規的代價也將更大,各藥械企業可要當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