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微信公眾號“醫法匯”上發布了一篇關于2018年全年中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相關統計數據的文章,該文通過分析認為:
2018年法院受理醫療損害糾紛案件最多的5個省份,分別是河南、山東、江蘇、湖南和湖北;醫療糾紛案件高發科室,當屬婦產科、骨科、兒科。
以檢索到的當年2866件二審判決書為樣本,統計得出醫方敗訴案件的占比為78%,患方敗訴案件的占比為21%,其他屬于給患方適當補償的案件。
另外,該文也對2018年醫方敗訴案例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發現因醫方未盡告知義務而導致敗訴的案件,占案件總體數量的42%,與2017年同類案件相比增長了近20%。文章認為,該類原因已成為醫方敗訴的第一大因素。同時該文認為2018年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總量也比2017年有所上升。
雖然該文的大數據樣本可能存在一定誤差,但是該文卻在提醒廣大醫生:患者的維權意識近年來正在覺醒、且逐步提高;對在醫療過程中自身的知情、同意、選擇權,患方越來越關注
面對患者空前高漲的維權意識,醫生們該怎么做?
?醫院的常規做法,不一定是對的??
在某次開庭前,筆者和一位醫術精湛的醫生討論一起醫療糾紛案的細節。這位醫生來自北京某著名三甲醫院,當他看到訴訟過程中某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非常不解和不服。因為鑒定意見認為,在手術過程中該醫生面對術中新發生的情況和新發現的病情,沒有對患方進行二次告知,沒有讓患者再次簽字,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從而結合其他案情,綜合判定醫院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我們醫生的疑問是,術前已經告知患者有可能發生其他情況或發現新的病情,并告知患者醫生會根據不同情況做相應的處置。患方已經表示同意,并簽字。為什么還要第二次的書面告知呢?另外該醫生強調,我們科室數年來都是這么做的,大家都是這個慣常做法,怎么到我這兒就不對了呢,就被判定有責任了呢?
我非常理解這個醫生倍感無辜的心情。且對于鑒定的上述認定,很多人并不贊同。但是從預防糾紛的角度,我們應該考慮:
患者術前真的知道“其他的病情和相應的處置”意味著什么嗎?更重要的是,患者術前知道的僅是一種風險,而不是現實的病情。
如果某種情況被證實或某種疾病被確診,根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等理論,還是應該根據患者現實的病情和處置、替代醫療方案,及相關風險等,對患者進行二次告知。
這不僅僅是患方行使自我決定權的一種體現,也是讓患方對自身病情、對醫療后果有一個更合理的預期和心理緩沖期,更是對我們醫務人員的保護。
?告知義務,要做到什么程度?
筆者曾接觸過一個案子:某住院患者因為在醫生的安排下服用某種激素類藥物,體重快速增長,導致自己“虎背熊腰”而起訴醫院。理由是醫生沒有提前告知該類藥物的副作用,且副作用是“如此明顯”。最后經過某鑒定機構的鑒定,認為醫生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
告知該如何進行,事無巨細的告知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例如醫生給病人服用了一種長期以來被證明是安全、有效,常規情況下罕有發生副作用和不良反應的常用藥,要不要也進行一個書面告知?我們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和醫療實踐,不需要單獨對此進行書面告知。而對于安全性差、副作用或不良反應多發或明顯的藥物,從避免糾紛反生和維護患者知情權的角度,應該對患者進行有針對的告知。
另外,對于超說明書用藥、醫療新技術臨床實驗、藥品和醫療器械等臨床實驗等等,除了履行相關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外,還要對患者進行書面告知。同時,為了對患者多一層保障,必要時還要依照相關的規定為患者購買相應的保險。
除此之外,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還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這也是法定的義務。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還應當向患方說明醫療風險、及替代的醫療方案,并取得患方的同意。該同意必須是書面的,這也是證據學的要求。
?告知過程的道與術??
把患者當“人”。只有深刻領悟了這句話,也就完全徹悟了與患者交流、溝通的“道”與“術”。有一次大家醫聯的孫宏濤大夫發了一個朋友圈,說他們為病人在病房里準備了一些相關的醫學書籍。
我問他:不怕病人知道太多,因此找麻煩嗎?
他回答:只有試圖蒙蔽病人,才更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那些在病房里裸露者身體、僅裹著一層被單的患者,他們在日常的生活或工作中,也許曾經是一個被孩子深深愛著的優雅美麗的媽媽,或許是一個知識淵博、幽默風趣、深受學生追捧的男老師。
但是,到了醫院,成了患者,有時他們僅僅被看做是一個某種疾病的載體,醫生只見“患”(疾患)不見“人”,不能給予他們人的尊嚴,和他們進行適當的溝通和交流、告知他們目前的病情和適當的診療方案,因此他們很難對醫生產生認同感。此時一旦發生了嚴重的診療后果,很多人或他們的家屬往往會認為醫院或醫生存在過錯,從而糾紛不斷。
所以,所有的書面告知、及患方在告知書上的簽字,僅僅是形式的告知,是告知的“術”。而告知的“道”,應該是醫生以一種醫學人文的精神,發自內心的開放的心態,與病人進行坦誠的溝通,讓患方對自身的病情和診療計劃有一個客觀的、真正有效的知情。從而患方能夠在一個更好的心態下和對醫生的信任中,自覺主動地配合醫生的診療,而不僅僅是對自身疾病的不安,及對醫生的不滿和質疑。
溝通和告知的道與術是互為表里的,只有內在的溝通做好了,外在的“同意書”等形式的內容,才是有意義,才能真正能夠預防和避免糾紛。
有時是治愈,常常是幫助,總是去安慰。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還有很多,但提高醫技,常懷悲憫之心,有效告知,對疾病謹慎處置,與患者平等對話,一直是我們要準備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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