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局、省直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和江西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基本用藥目錄(試行)的通知》(贛衛農衛字〔2005〕21號) ,結合我省實際,經過組織專家進行規范整理,現將《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2011版)》(以下簡稱《用藥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各統籌地區要統一使用2011版《用藥目錄》,嚴格執行《用藥目錄》規定的藥品劑型支付參合人員的藥品費用。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結合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情況,加強對藥品異常使用情況的管理,在統籌區域內使用《用藥目錄》可在10%的范圍內進行刪減,但不得另行增加藥品。
??二、2011版《用藥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家基本用藥目錄?基層部分》內的治療性藥品全部列入2011版《用藥目錄》(含經省政府批準增加的部分)。
??四、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批準,并取得批準文號的省直醫療機構內使用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全部納入2011版《用藥目錄》,具體醫院制劑清單由省廳另行下發。
??五、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完善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于《用藥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六、2011版《用藥目錄》統一于今年5月1日開始執行使用。各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直補”工作,全部使用《用藥目錄》,各統籌地區不得另行規定用藥目錄。
??七、《用藥目錄》實施過程中,依據藥品使用情況,遵循臨床用藥需求,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必要調整。
????聯系電話:0791-6266073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