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規范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的管理,維護參合農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提高農民受益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發展,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和2008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際,省衛生廳在認真收集、匯總和遴選各地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新增基本用藥目錄的基礎上,擬定了《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經廣泛征求意見,并組織省級專家進行論證修改后,現印發你們貫徹執行。
??? 一、制定《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以下簡稱《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是加強新農合制度建設、貫徹新農合保障適度原則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合理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用藥行為,維護廣大參合農民合法權益和保障參合農民用藥需求的重要保證。各地要加強領導,按照《關于印發在縣及縣以下醫療機構實行藥品統一競價采購、統一配送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云衛發〔2007〕904號)精神和要求,根據《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稿)》認真組織實施新農合藥品統一競價采購、統一配送工作。
??? 二、《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分縣、鄉、村三個層次,適用于縣、鄉、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修訂版在2005年《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試行)》的基礎上對各級藥品品目和劑型進行了調整增加。各地在執行時,根據當地新農合資金運行情況結合農民群眾就醫需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在10%的比例范圍內對《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中的藥品品目做適當擴充,擴充的藥品品目報州、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并報省合管辦備案。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用藥目錄原則上不得增減,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 三、為促進農村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鼓勵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成藥及飲片,經主管部門批準臨床使用的中草藥、民族藥飲片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但對25種單方或復方使用的中藥飲片和藥材以及57種單味使用的中藥飲片和藥材不予報銷(詳見附件4、附件5)。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使用的各級醫院中藥和西藥院內制劑按照相關規定納入所轄區域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補償范圍。
??? 四、《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中打“○”的是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打“□”的是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打“△”的是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詳見附件1);基本急救藥品目錄中所列26種藥品用于參合農民急救時,無論是否列入本級基本用藥目錄均可在新農合中報銷,且藥品劑型不限(詳見附件2);根據國家藥品不良反應中心數據庫相關資料顯示的建議謹慎使用藥品臨床醫生使用時要特別注意用藥安全(詳見附件3);各地要嚴格執行附件6中列出的29種鄉村醫生禁用的中藥; 2005年版中國藥典收載的72種有毒性中藥(附件7)供廣大基層醫務人員在中醫診療過程中學習參考。
??? 五、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并使用同級《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范圍內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給予補償;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急救、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納入《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范圍和縣級規定的增加用藥目錄范圍內的藥品不予補償。
??? 六、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臨床用藥時要遵循“安全原則、有效原則、相對價廉原則、符合農村主要疾病譜群需求原則以及中西藥兼顧原則”,對參合患者要堅持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中的藥品,并以使用國產藥為主。要堅持“先口服、后針劑;先單用、后聯用;先保證關鍵治療后兼顧輔助用藥”原則。反對濫用抗生素、激素、維生素、滋補藥和保健藥品。如需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必須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屬,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屬同意,并簽署書面意見,所用藥品費用由參合患者自付。
??? 七、為保證《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的貫徹實施,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中的搶救用藥、毒麻藥品、標注有“★”的限制性用藥和備注欄中建議謹慎使用的藥品,臨床醫生必須嚴格遵循《執業醫師法》和《藥品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處方資格,確保用藥安全,不得違規違法用藥。對違反有關用藥規定的,按《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 八、《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2005年版《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試行)》同時廢止。省衛生廳將根據各地農村醫療服務需求的變化情況和國家對藥品品種的調整,適時對《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版)》進行再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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