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財政局、衛生局:
??? 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的意見》(財社[2004]96號)和《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08]8號),并結合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開展情況,省財政廳、衛生廳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衛生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了防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超支風險,規范風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新農合統籌地區用于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的專項儲備資金。
???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當年大病人數異常增多等因素導致應由基金支付的醫藥費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基金入不敷出。
??? 第三條?風險基金實行總量控制、分年提取、按統籌地區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 第四條?風險基金的建立。風險基金從當年的統籌基金中提取,規模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提取比例原則按每年3%,如上年基金結余較多時可按結余的50%提取,達到當年統籌基金的10%以后不再提取。
??? 第五條?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地區提取的風險基金由各統籌地區管理。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負責風險基金的籌集,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結算,按時足額將風險基金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同級新農合管理委員會負責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 第六條?風險基金的使用。因當年不可抗力導致大病人數異常增多等因素,按規定應由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的醫藥費用大幅度增加,并致使基金臨時周轉困難時,可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 第七條?基金支出應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基金正常超支應通過科學測算調整補償方案,加強醫藥費用支出控制等措施解決,一般不得動用風險基金。
??? 第八條?風險基金的動用審批。其申請程序為,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并逐級上報,經省衛生廳會同省財政廳審定批準后方可動用。
??? 第九條?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批準動用風險基金的使用要求,及時將風險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經辦機構的支出戶或直接撥付定點醫療機構。
??? 第十條?風險基金動用后,統籌地區應及時從下年度統籌基金中調整補充,規模應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
???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風險基金的管理,嚴格執行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衛生、審計部門要對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 (一) 截留、擠占、挪用風險基金;
?? (二) 未按規定提取、繳存風險基金;
?? (三) 將風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 (四) 擅自改變風險基金用途;
?? (五)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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