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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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做好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禰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我省增補品種;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第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原則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采購機構與平臺
第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采購機構作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呆購計劃,利用采購平臺具體實施基本藥物集中采購。
第六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設在省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省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在采購機構指導下,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招投標、采購、配送等相關服務。要逐步拓展采購平臺的功能,實現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醫保部門、藥品監管部門、監察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生產和批發企業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壘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基本藥物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實行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七條采購機構和平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采購平臺運行費用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
第三章招標和采購
第八條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國家基本藥物湖南省增補品種目錄》及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數據庫相關參數,結合臨床必需和基層用藥實際,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求,經專家評審,合理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品種、劑型、規格、質量要求。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具體采購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九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全國基本藥物平均呆購價格、全省上一周期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均價格及省藥品價格核心數據庫相關價格制定基本藥物投標報價指導價格,并報省醫改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舅幬锿稑藞髢r指導價格是招標和采購活動中企業的最高報價,也是專家評標或議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一)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采取與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二)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列入限價掛網藥品采購目錄,可采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也可以集中打包向承擔政府醫藥儲備職能的藥品經營企業呆購(含配送);
(三)臨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四)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五)對于調節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一類的大輸液等品種(大容量注射液),探索統一價格、定點生產、分區域集中采購;
(六)其他基本藥物均進行公開招標采購;
(七)通過上述方式仍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醫改領導小組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基本藥物實行帶量采購。采購機構定期匯總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計劃,明確采購數量,實行量價掛鉤采購。暫無法確定采購數量的,可以采取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的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藥品的全部市場份額。對于一家企業無法滿足供應的藥品,經省醫改領導小組同意,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企業供應能力及預測采購數量等因素,將全省劃分成不同的供貨區域采購。
第十二條公開招標采購采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投標人在編制標書時,應當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并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菅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經濟技術標書合格后,按照同一品規藥品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得分高低,確定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原則上以包含配送費在內的最低投標報價確定擬中標藥品。同時,防止明顯不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三條按照基本藥物評審分類及采購周期內招標投標情況,在評審專家庫中分類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對投標人實施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和商務標書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實行利益回避制度和責任承擔制度,保證評標專家獨立、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不少于50%。參加集中采購評標、談判等有關人員的名單在采購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中標結杲在招標采購結束后3日內主動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內容包括基本藥物中標價格、中標人和采購數量,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內,受理企業申訴并及時研究處理。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確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順利實施。中標結果公示后,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醫改領導小組審定后公布實施,同時報衛生部、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呆購機構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藥品供應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基本藥物中標價格(含配送費用)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零售價格。鼓勵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按照基本藥物中標價格實施零差率銷售。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采購周期內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調整基本藥物零售價格的,采購機構應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四章配送及使用
第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必須通過采購平臺網上報送采購配送計劃。除急救藥品外,采購配送計劃一般每月不超過2次。采購機構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配送計劃,統一向藥品供應企業網上集中采購。
第十九條中標人在中標結果公布7天內組織基本藥物貨源,確保及時足量供應,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國家基本藥物供貨藥品樣品備案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局[2011]34號)的要求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檢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中標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委托配送的,中標人和委托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向采購機構遞交授權委托書和配送承諾書。藥品供應企業應當按照合同保證藥品供應,及時滿足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需要,并按照合同約定,在規定時間內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一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布15日內執行本采購周期的基本藥物采購目錄,并自本呆購周期基本藥物配送到位之日起按中標價銷售新采購的基本藥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完成藥品驗收入庫后要及時在網上確認。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衛生局財務集中核算中心應當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貨款支付合同,憑采購平臺上的藥品實際入庫教、發票、采購合同和用款計劃申請,在30日內完成與藥品供應企業的藥款結算和支付(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未按時付款的縣市區衛生局財務集中核算中心,要向藥品供應企業支付違約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是壘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采購、配送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建立與相關部門聯動機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基本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職能,負責監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采購平臺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財務運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省財政部門應牽頭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h級財政部門應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醫改資金,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確保縣市區衛生局財務集中核算中心能夠及時足額支付藥品供應企業基本藥物貨款。
第二十六條各級監察、糾風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主體和采購全程的監督,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聘用的其他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七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基本藥物價格監測,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的規范管理,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監管。通過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同時,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投標人的資質審查、投標基本藥物質量層次認定和基本藥物配送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采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采購結束后,應及時向省衛生等行政部門報送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情況。
第三十條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監管部門等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避或變相規避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制度,擅自采購菲入圍藥品,不嚴格執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進行二次議價并同藥品供應企業訂立其他協議,在藥品采購、銷售、使用等過程中收受回扣,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一律記錄在案并按照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關于印發(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糾辦發[2010]6號)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省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和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進行考核,并與資金補助掛鉤。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實施方案,經省醫改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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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衛生 醫藥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 2011年7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