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全省藥品招標采購交易行為,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商業賄賂,制止藥品招標采購中弄虛作假、違規交易、不履合約、逃避監管等行為,根據國務院糾風辦等七部委《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生部《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購銷中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其代理人和采購使用中標藥品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藥品購銷不良行為,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違規交易、不履合約、逃避監管、商業賄賂等行為。
第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
(一)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
(二)提供虛假、無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掛網)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對中標(掛網)入圍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時配送中標(掛網)藥品,造成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短缺的;
(七)經醫療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藥品規格、包裝與中標(掛網)的規格、包裝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換的;
(八)以其他非中標(掛網)藥品取代中標(掛網)藥品進行配送的;
(九)省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不良記錄:
(一)不參加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采購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的藥品采購歷史資料的;
(三)不按照規定同藥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
(四)不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擅自采購非中標(掛網)藥品替代中標(掛網)藥品,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的;
(五)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后,再同企業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的集中采購藥品臨時零售價的;
(七)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錢物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總公司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其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與總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總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代理人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該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省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以下簡稱省藥招辦)在"安徽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建立"安徽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查詢系統",實行在醫藥購銷活動中不良記錄查詢制度。信息內容包括:不良行為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事實以及受處理結果等。
第八條省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溝通機制,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不良行為舉報查處結果。省藥招辦負責收集和公布不良記錄。市、縣(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收集被當地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食品藥品監管、物價、工商等機關部門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案件,以及受理查實的不良行為舉報,報省衛生廳及省藥招辦備案和公示。
第九條在公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的不良記錄前,省藥招辦通過一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不良紀錄有異議的,在15個工作日內可向省藥招辦提出復核申請。自處理機關對不良行為的認定之日算起,不良記錄公布期為兩年。
第十條當事人對被認定的不良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機關申請查詢。當事人對認定機關提供的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復核。
第十一條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入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公布期間,取消該企業生產、銷售的所有產品中標(入圍)或配送資格;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接受其生產、銷售產品集中采購或配送資格申請;全省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生產、銷售產品或與其簽訂配送合同,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入不良記錄的醫療機構,公布期間,對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其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全省進行通報。除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衛生廳發布的《安徽省醫療機構藥品購銷不良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皖衛計〔2008〕75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