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省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辦法》、《河北省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目錄》,省衛生廳對《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09年11月版)》進行了修訂。現將《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2010年11月版)》(以下簡稱《藥物目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調整和制定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是衛生部提出的明確要求。認真執行《藥物目錄》是加強新農合用藥管理,保證參合農村居民基本醫療需求,保證新農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證新農合制度健康發展的需要。各地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和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實行《藥物目錄》重要性的認識,嚴格合作醫療用藥管理。
??二、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和使用《藥物目錄》中的藥品。新農合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的報銷比例,應高于非基本藥物5個百分點。
??三、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二、三線和貴重藥品分級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藥物目錄》外藥品的使用。《藥物目錄》內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要求省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75%以上,市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80%以上,省、市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85%以上,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90%以上,鄉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95%以上,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達到100%。使用目錄外藥品必須提前如實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并履行同意簽字手續,知情同意書要載入病歷保存備查。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縣(市)的鄉鎮衛生院,《藥物目錄》內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的比例達到100%。
??四、為規范新農合報銷藥物使用管理,保證參合農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新農合經辦機構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均不得對《藥物目錄》進行增減變更。
??對納入《藥品目錄》的醫院制劑,僅限于配制制劑的定點醫療機構在本院范圍內使用。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目錄》使用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六、本《藥物目錄》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通知”(冀衛農基[2009]39號)和《河北省衛生廳關于增補鄉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暫行)的通知》(冀衛農基[20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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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