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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五部分采購規則提出如下修改意見:(1)建議將第五部分采購規則中的“對于省交易平臺直接掛網采購品種如國家和省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等,公立醫療機構可直接進行采購。對于平臺議價品種,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采購流程,做好采購目錄遴選,以不高于平臺掛網價格開展議價采購”修改為“對于省交易平臺直接掛網采購品種如國家和省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等,公立醫療機構可直接進行采購。對于平臺議價品種,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采購流程,做好采購目錄遴選,并由公立醫療機構與經銷商或配送商在不高于平臺掛網價格的前提下開展議價采購。”(2)建議將第五部分采購規則中的“鼓勵有條件的公立醫療機構以醫聯體、醫共體、醫院聯合等方式開展集團采購,在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原則下,實施集團談判采購,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修改為“鼓勵有條件的公立醫療機構以醫聯體、醫共體、醫院聯合等方式開展集團帶量采購,在堅持集中帶量采購原則下,實施集團談判采購,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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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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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條建議不采納。理由:因為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結算等交易活動遵照采購平臺規則開展,我市不再另行規定公立醫療機構議價對象。
2、第(2)條建議不采納。理由:集團采購包括但不限于集團帶量采購,且原文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粵醫保規〔2020〕2號)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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